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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证明责任,是审判所急需。但证明责任问题又是世界性、历史性的难题,远非三万字的硕士论文所能承载,因此,笔者在本论文中谨提出了对证明责任理论的两点思考意见。本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介绍笔者对证明责任相关概念的理解、研究证明责任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相关学说的回顾与分析”,主要介绍不同历史时期的学者们对证明责任的学术观点,归纳现代学者对这些学说的批评意见,并结合批评意见提出笔者对这些学说的看法,指出这些学说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是标准不明,难以具备实务操作性。由于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对大陆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影响很大,因此在该部分着重说明了笔者对规范说的看法。第三部分“我国的相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说明我国的法律环境对证明责任研究及司法实践有着实质性的客观影响,因此我国的法律环境不适合全盘引入规范说。我国立法中与证明责任相关的法律规范对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具有实践意义,但其遗留的问题也很多,笔者特别对“举证责任倒置”持有不同意见。第四部分“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两点浅见”,主要阐述笔者的两个观点:第一个观点,对消极事实说可以进行改良,并说明理由、提出改良的具体方案:对“事件”和“事实”两个截然不同但又易被混淆的概念进行辨析,主张以消极事件代替消极事实的概念,从而确立按消极事件划分证明责任的标准。同时应当注意以修辞中的双重否定规则来剖析当事人的诡辩。第二个观点,“举证责任倒置”是一个不应存在的概念,理由是,首先,“举证责任倒置”本质上是在同一系统内设置两种划分标准,这不符合科学规律的;其次,在我们考虑到裁决依据多样性的现实之后即可发现,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其实并不存在。第五部分“结语”,指出证明责任理论同其它法学领域一样,是随着时代发展而发展的,我们应当在吸收国外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证明责任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