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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1844年在华取得领事裁判权并建立领事法庭以来,其在华法制就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1906年,美国鉴于领事法庭的弊端,在上海设立了在华法院,与之前领事法庭共同处理美国公民在华的法律事务。20世纪初中国民族主义萌发,反美情绪高涨,美国在华设立法院,既符合了其国内司法独立的政治传统,也希望借此改善美国在华形象,推动美国在华商业的发展,改变之前在华法制混乱的状况。在华法院的设立,其实质是以一种新的方式来维护美国的在华法制,在华法院承接领事法庭与美国国内司法机关,构成一个“治外法权”体系。在华法院地位相当于美国的地方法院,但它隶属于美国国务院,既是司法机构,又有外交的性质。它建立之初有诸多困难,包括美国双轨制的法律体系不适应中国的具体情况,在华法院工作人员待遇,与领事法庭的关系等。至1916年,在华法院成立十周年之际,时任在华法院法官的罗炳吉,在前几任法官努力的基础上,制订完成了在华法院的议案并提交国会,要求国会予以认可。罗炳吉此举欲改变在华法院杂乱无序的状态,还根据在华法院的实际情况,制订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条款。 本文讨论了1917年罗炳吉在国会听证会的情况,并试观该议案对于在华法院发展的影响。本文共分为三章和以及前言和结语部分。第一章,介绍1917年罗炳吉提交议案前美国在华法院各方面的情况;第二章依据1917年罗炳吉在美国国会外交委员会的听证会上的档案,详述罗炳吉提交的议案内容以及他与国会议员的辩论情况;第三章阐述罗炳吉1917年议案的影响与美国在华法院首部法规的出台。最终结语,在华法院虽面临诸多困难,但在罗炳吉推动下,它寻求自我完善,寻求更多的资源,谋求自身地位的巩固。作为“治外法权”的执行者,在华法院推动了美国在华“治外法权”的发展。1918年,罗炳吉发表《美国在华法院诉讼程序规则》,其后美国在华法院的法律逐步出台。这些都为美国“治外法权”在中国的继续存在提供了保证。由此亦可见,虽然宣称会交还“治外法权”,但美国从未改变过侵害中国司法主权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