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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体现我省发扬民主立法,是提高科技立法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我省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大理念的彰显。纵观我国的立法评估工作,我国的科技进步法的评估活动开展的较晚,我省关于科技进步立法评估的机制研究也不多。本文意在构造一个完善的科技进步立法后评估机制,通过对评估主体及对象的选择,原则及标准的设定,程序及方法的筛选,最终形成评估机制,为我省科技进步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提供一套较为科学的评估机制,以期能够对我省科技进步条例实施的情况进行全面反馈,为我省科技进步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