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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规定为八种,分别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从其形式上看《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是继承了《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对于这八种侵权责任的适用学界存在争议。争议的实质是如何规定侵权责任的方式体现了对民法内部不同组成部分的关系的不同认识,尤其是对《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两者关系的认识。相应的主要的观点被总结为三种。第一种被称为“侵权责任请求权吸收物权请求权模式”,认为现有规定以侵权请求权统一救济物权,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方面的特色。第二种被称为“侵权赔偿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并立模式”,其认为现有规定混淆了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界限。第三种被称为“侵权责任与物权请求权竞合模式”,认为《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同时进行规定实现竞合,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在本文对侵权责任方式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以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为入手点,从侵权责任法产生发展的过程和各国立法例为观察对象,发现侵权责任法由罗马法时期即逐步奠定损害赔偿作为其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功能和目的。后世各国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皆无例外。我国立法也一直将损害赔偿作为最主要功能。同时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其预防功能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各国立法中也相应有所体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二者密切相关。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决定着侵权责任方式的具体内容,侵权责任方式是侵权责任法功能的体现和实现手段。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继受德国民法的学理,同时《民法通则》作为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规范对现有立法有很大的影响。二者分别是前两种模式的理论支撑。为辨清对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本文首先对德国民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分析,理清各自的脉络和原因,以此为基础对现行《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进行再认识以发现问题和解决方法。我国同德国法一样承认物债二分,那么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同时存在分别规定符合物债二分理论,也更有利于实现对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