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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修改。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又称极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的种类繁多,其存在的合理性从未受到质疑。自从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近年来司法改革重要内容之一即为死刑制度改革。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随后成为司法实践的指导思想,在死刑制度上则体现为“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此次修正案体现了这种思想,让刑法典纳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修正案将从三类罪名减少死刑:一是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等;二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表明不适用死刑的犯罪,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等;三是可以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来解决死刑适用问题的犯罪,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等。此外,修正案中还将出现一定年龄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目前对年龄界限存在70岁还是75岁的争议。而这与1997年《刑法》所确立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相呼应,更进一步限制了死刑适用主体,从而做到“少杀、慎杀”。减少死刑,有利于完善立法,从立法上减少了死刑的罪名。其次,有利于支持“限制死刑”的司法实践。同时,有力地促进了刑法观念的变革。在此之前,死刑立法过多,加大了人民对死刑的依赖,但实际上对预防犯罪并没有直接影响,此次修正将有力地修正人民过度依赖死刑的刑法观念,也顺应了国际刑法潮流。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保留死刑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也有利于我国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同时也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需要的功能,因此保留死刑符合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本文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以《刑法修正案(八)》为切入点,对我国当前既要保留死刑,又要对死刑进行有效的限制,以不断完善死刑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本文正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死刑存废的争论,通过支持与反对两方的争论引起我们对死刑制度的思考。第二部分死刑制度的历史探究,通过对死刑制度历史的探究,探究死刑制度产生的根源。第三部分为死刑制度根源的探究,通过对死刑制度根源的探究,以此来分析死刑制度存在的基础、正当性以及死刑存在的意义所在。第四部分死刑制度的弊端,通过对死刑制度弊端分析,探讨死刑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及废除死刑制度的必要性。第五部分为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构想,认识到我国死刑制度保留的必要性,并且从立法、司法角度提出建议对我国现行的死刑制度进行合理的完善。第六部分从民意的引导方面营造废除死刑的文化基础,以实现完全废除死刑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