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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交易是一个“讲眼力”的行当,“不打假”、“不保真”、“出售赝品不算骗”的交易行规往往与诈骗犯罪发生形式上的冲突;主观性较强的文物鉴定导致对文物客观情况的判断出现疑难。文物交易的特殊性导致司法机关鲜有将文物交易中出售“赝品”行为认定为诈骗犯罪的情形。文物作为人类历史传承下来的珍贵物质遗存,因而我国对于文物交易采取限制的态度。明确合法文物交易的范围是正确归责的基础,即个人所有的,可移动文物中的民间文物可依法进行交易。对于文物诈骗入罪的一般认定,应当运用推定的方法,通过交易前后阶段所表现的客观外化事实判断文物出售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文物交易中包括“不作为”的欺骗手段。通过行为人和被害人“双重判断视角”分析,即结合较低的“保证人”义务以及社会相当性进行判断;被害人能否引发认识错误,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将一般人观念放入个案中进行考量。结合不同交易地点以及被害人过错,具体考虑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的“程度”;财产损失的认定范围仅限于民间文物和谎称国有文物的赝品,不包括国有文物。在此基础上依据鉴定的方法判断文物真伪;从文物鉴定的主体、方法、程序等方面解决真伪鉴定的疑难问题。对于文物诈骗中的特殊犯罪形态,应从犯罪地点、暴力程度和特定目的三方面认定“诈骗+暴力”的转化型抢劫形态;采用“失控加数额较大说”判断交易骗局被“识破”后是否引发未遂形态;将文物诈骗各参与人划分为正犯(实行犯)和共犯(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基础上区分主犯与从犯。从成员人数、组织紧密度、犯罪目的三方面认定犯罪集团的基础上,通过主客观方面的考察对首要分子进行认定;文物交易中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先区分此罪和彼罪,后进行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理。文物交易中的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是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文物交易中的诈骗罪与伪造、变造类犯罪属于牵连竞合关系,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但考虑犯罪情节,进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