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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面临着诉讼压力。为解决这一问题,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完备的民事审前程序。独立的民事审前程序以公正与效率作为价值追求,具有整理争点,固定证据,为诉讼分流,支持庭审的功能。实践证明,完备的审前程序有力的促进了纠纷快速解决。
我国现有立法中对民事审前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具有立法结构不合理、法院主导、目标单一、内容虚设、效力不足的特征,需要继续完善。我国各地法院在司法实务中的审前程序改革为促进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完善作了很好的尝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完善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还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目前,在世界各国推行的民事审前程序模式主要有两种: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职权主义模式。两大法系国家不同的民事审前程序模式的建立与各国情况的多方面因素有关,各具特色。
完善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无法照搬其他国家,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审前程序。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应以“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相结合”作为指导思想。坚持公开、效益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调解为主原则。赋予民事审前程序独立程序的法律地位。通过对现有制度的分析和对外国经验的借鉴,提出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立法设想。并对民事审前程序中重要的证据制度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对实现民事审前程序的固定证据功能有支持作用。为实现民事审前程序的诉讼分流功能,在审前程序中积极提倡多元化解决纠纷,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引入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中来。最后对完善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认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完善工作应当循序渐进,逐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