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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发展会促使一套全新的制度发生。近代以来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兴起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现代生物技术,是指利用生物有机体(从微生物直至高等动物)或其组成部分(器官、组织、细胞等)发展新工艺或新产品的一种科学技术体系。它的出现对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提出诸多挑战。由于生物技术的特性,传统专利法的许多概念和原则都难以进行适用。这就迫使法学界重新去思考专利制度背后的一些根本问题。比如,专利法上区别发明与发现的意义、专利法中的道德伦理问题、发明的专利性审查标准、专利权归属的原则等。现代生物技术主要具有四个特性。第一,它是一种具有强烈道德色彩的技术。第二,它是一种具有高度的随机性、风险性、不可预测性的技术。第三,现代生物技术是以基础科学研究为前提的技术。第四, 现代生物技术是一种具有强烈政策倾向的技术。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专利持有人排除的使用、开发和改进其产品和方法的程度。专利保护的范围越宽,专利权人所拥有的经济权利就越广, 他人所受的限制就越多。因此,专利保护范围的宽窄对生物技术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一般而言,要获得专利保护,首要的条件是要纳入可专利性的主题。其次是要<WP=3>满足可专利性,即专利的“三性”---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在已经满足了可专利性的要求的前提下,衡量和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是专利的权利要求。然而,完全清晰、准确的表达权利要求并不是一项容易的工作。由于语义的模糊性和技术的不可预测性,对权利要求产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 这就需要我们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从而判断被控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在整个解释和判断的过程中,人们通常借助一些原则(如等同原则)来比较专利产品或方法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异同。现代生物技术所具备的四大特性给传统的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一系列规则提出了挑战。专利制度如何对生物技术作出道德评价?如何恰当的撰写权利要求书?怎样对生物技术专利的侵权纠纷作出判定?笔者认为,在处理生物技术专利保护范围纠纷时,各种矛盾和冲突都在指向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什么?专利制度的目的,是追求发明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技术进步和鼓励创新。于是,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当我们向生物技术提供专利保护时,如何结合其特性,体现专利制度的目的。目前, 各国对生物技术专利的保护范围各不相同,美国和欧盟倾向授予较宽的范围,而在日本,专利保护范围则比较狭窄。笔者认为,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生物技术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对于中国来说,应结合生物技术的特性以及国内经济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对生物技术专利提供适当的保护范围。本文将首先通过考察生物技术所具有的特性,并结合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传统规则以及专利制度的目的,探讨生物技术给专利制度带来的挑战。其次,本文将运用比较法对世界主要国家为生物技术专利提供的保护现状进行考察。最后,将讨论中国在对生物技术发明提供保护范围方面的一些实际做法,并对中国如何更好的为生物技术提供专利保护范围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