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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完善逮捕制度,解决高羁押率等问题,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是摆在刑事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面前的紧迫课题。本文根据人权保障和逮捕羁押的一般原理,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的主要强制措施即逮捕制度进行实证研究,考察了我国逮捕制度的现状,并指出逮捕具有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社会及公民免受侵害、及时发现漏罪和漏犯、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推进法制教育等作用和功能。通过对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情况研究,特别是对全国及四个直辖市、广东省的逮捕羁押率的分析,本文发现,全国逮捕羁押率普遍偏高,有的地方还存在逮捕羁押普遍化、捕后救济途径缺失、法律监督缺位、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基本人权屡屡被侵犯等问题。本文认为,产生和存在这些问题,侦查、批捕人员人权保障意识淡薄,打击犯罪、控制犯罪的倾向明显,是主要思想根源;以侦查为中心,重逮捕的罪疑条件,轻必要性条件,缺乏对逮捕范围的相对具体的规定,逮捕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混同,延长逮捕期限的审批程序不严格,审查逮捕制度设计不科学,逮捕的替代性措施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对口供过分依赖、办案机关考核标准不科学,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基于维护一方稳定,干预具体案件的办理,社会对未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管理缺位,社会民众对于不逮捕接受程度不高,是导致乱捕滥押的重要制度和社会原因。本文在分析研究国外和我国逮捕羁押法律制度,以及长期实地考察我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逮捕制度的系列意见:转变执法观念,树立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的观念,树立追求公正和保持效率并重的观念,树立“无罪推定”、慎重逮捕的观念;在具体制度方面,提出强化逮捕必要性的证明和评估;改革审查逮捕机制,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使审查制度更具司法审查特性:将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分离,并重点强化对羁押期限的监督管理,对超期羁押给予制裁;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法院申诉、法院裁定逮捕合法性的救济机制;创建检察机关复审制,由检察机关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考察评估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创新社会管理等,为改革完善逮捕制度提供配套措施。本文研究中主要的困难是怎样统计羁押率。标准的羁押率应该是所有存在审前羁押的案件对应于所有起诉的案件,但是由于多种原因,这些数据无法取得,或者没有现存的数据可用,只能由本文现在所用的数据替代,但这些数据基本能够反映羁押率的实际情况。另外,国外、境外的逮捕羁押制度有关理论性研究资料多,实证性研究资料很少,研究中迫切希望了解其逮捕羁押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却不得而知。为此,笔者会继续深入研究国内外境内外不同地区实际执行逮捕羁押制度的情况,并通过比较研究,深入分析影响羁押率的因素,找到更多有效降低羁押率的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逮捕制度,使之真正成为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制度。总之,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应当顺应历史潮流,既要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同时还要立足我国国情,建立符合法治国家要求的逮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