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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公司治理中的焦点问题——委托代理问题,是由公司股东所拥有的所有权与管理者所享有的控制权两者的分离而产生的。股权激励作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对管理层具有长期激励的作用,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大企业,现已成为管理者薪资报酬激励的重要构成部分。但是在我国,股权激励的引入和应用比较晚。直至2006年1月1日《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出台,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浙江民营上市公司也开始尝试推行股权激励计划,之后,实施股权激励的浙江民营上市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多,激励水平也得到大幅提升,激励模式也向多元化的趋势发展。本文在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两个问题:1.股权激励的实施与浙江民营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有着怎样的关系?2.在浙江民营上市公司中,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相比哪种模式的激励效果更显著?带着这两个问题,本文选取了2006至2015年浙江民营上市公司的66个股权激励方案作为实证研究样本公司数据;通过将选取的已实施股权激励的样本公司和未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进行横向比较,以及采用配对样本T检验的方法对浙江民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后一年的公司经营业绩与前一年进行纵向对比回答了第一个问题。对于第二个问题,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的方法对收集的样本数据进行回归分析,通过这一方法找出更加适合浙江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通过理论总结梳理与实证分析得出本文结论。结论一,在浙江民营上市公司中,股权激励的实施对浙江民营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具有一定的提高效果,但是提升幅度较小,效果不明显。导致这种状况可能的主要原因,一是浙江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较弱;二是经理人市场还未达到成熟阶段;三是公司未形成完善的治理结构;四是股权激励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不健全。结论二,对于浙江民营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的实施效果要好于股票期权,而且两者之间股权激励后的激励效果差异显著。探究其中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其一,两者的权利义务对等性不同。其二,估值难易程度不同。其三,激励力度大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