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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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商事交易过程中的规范性不够,实体及程序不够严谨,导致了当前商事活动中因公司担保问题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担保合同的司法认定无论是对公司、公司股东,亦或是债权人、担保人都有着深远影响,如何均衡保护各方权益是重中之重。司法实践中,公司对外担保的争议焦点主要表现为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认定以及担保责任的分配问题。由于最新出台的《民法典》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此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判定标准,致使司法裁判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有发生,不但严重影响司法裁决的可信度,并且不利于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预期。对公司对外担保无效司法认定予以研究,尤其是对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责任分配予以界定,能够更好的补充解释立法,使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能给予当事人一个统一、确定、公平的司法裁判。这不仅能够完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理论,帮助立法更加的规范、明确,而且可以指导当事人对自己的商事行为有比较明确的预期,更好更全面地保护任何一个行为人的权益。所以笔者在研究问题时选择的情形是在公司对外担保无效情况下的司法裁判问题,以统一裁判思路和标准,维护司法公信力。本文针对100份案例总结出的分歧点和争议点,具体梳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这些不同的案例梳理出现行的司法裁判规则,对这些案例的样态进行整合,也折射出我们在日常市场经济中的一些问题。总结法院作出这些裁判的审理思路,并分析法院作出裁判的核心理由,以及法院在司法审判中由此引发的争议,思考问题的成因,主要包括认定相对人“善意”与否的考量因素过于笼统,担保债权人审查义务的界定比较模糊,以及司法裁判中各主体间利益的不均衡。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针对这些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性建议。首先应明确统一裁判思路在避免债权人利益受损、维护市场经济信赖利益保护及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的重要价值。在此前提下,以细化公司对外担保无效司法认定操作规则为目的,明确违规担保法律责任,细化相对人善意的认定标准,完善公司登记备案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以及平衡价值冲突选择,强化司法裁判的导向功能,以帮助解决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在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司法实践中,相信未来会制定具体的定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应当充分对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进行考虑,对各方主体的权利及义务进行综合性评析,权衡价值冲突,维护市场交易环境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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