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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是一个非常复杂且灵活的概念,在国际民商事诉讼和仲裁中,它是各国保护其基本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的“安全阀”。国际商事仲裁由于自身的自治和效率特征,对公共政策的适用具有区别于诉讼的特殊性。公共政策的适用与仲裁效率与公正的价值追求也有紧密联系,对平衡两者的关系起到一定作用。然而在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中,基本找不到对公共政策进行明确定义和阐释的条文,这对其在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律适用中的具体运用造成一定困惑。如对仲裁员而言,在什么情况下考虑哪个国家的公共政策既能保证裁决可执行性,又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仲裁员应秉持什么样的标准来决定哪个国家的公共政策应该得到考量和尊重。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律适用的视角出发,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政策的现存问题,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思路或者解决方案。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先明确公共政策的定义,指出其一些本质的、共性的特征。然后归纳公共政策在实体法律适用中的特殊性,基于这个论述前提,再将公共政策与公共秩序保留和强行规则予以比较分析,明确各国在国内立法中会借助公共秩序保留和强行规则这两种手段来实现本国公共政策。第二部分讨论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律适用中应实现的价值追求。首先指出国际商事仲裁追求的意思自治会与公共政策之间产生微妙矛盾,进而明确公共政策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是适当的,并不会对仲裁形成蛮横干预。其次,仲裁的效率与公正是非常重要的价值准则,但在实践中两者存在发生冲突的情形,基于仲裁自治和便捷的需要,应以效率为主要价值目标,在此基础上兼顾公正。公共政策通过对仲裁员和当事人的限制来协调两者的关系。第三部分探讨仲裁实体法律适用中公共政策的来源,以明确仲裁员对其应采取的态度。仲裁员在解决实质争议时,面临不同国家的公共政策的影响,包括仲裁地国、裁决承认与执行地国、案件准据法所属国以及仲裁员本国。这些公共政策在仲裁实体法律适用中并不是全部都需要考虑,本部分主要分析仲裁庭在面对这些潜在的、可能适用的公共政策时,如何取舍。第四部分论述公共政策在实体法律适用中的适用前提、适用标准及适用限制。适用前提包括当事人申请适用和仲裁庭主动适用,仲裁员考虑公共政策的适用主要基于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和保证裁决可执行性,在国家主权层面,主要讨论什么情形下的争议会被仲裁员认为损害主权利益,进而援引公共政策。友好仲裁构成一种适用限制,与公共政策既对立、又统一。第五部分从我国立法与实践现存的困境出发,提出若干修改与完善的建议或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