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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是民生焦点,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同时也是保障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消防法律法规伴随着国家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而越来越被重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发展虽然历史悠久,但是还很薄弱,因此,我国普遍吸取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消防立法的经验教训,结合自身国情,在1997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设置了消防责任事故罪。该罪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经济经过二十多年的高速发展,该罪名已经不适合时代的需要。该罪名最大的缺陷是有“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前置条件,成立该罪必须有消防监督机构的检查和通知,社会单位不整改火灾隐患而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定罪处罚。此种规定已经严重违背当下对于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不利于消防工作的长远发展。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打击消防违法犯罪的重要利器,也是刑法中唯一一条惩治消防安全业务犯罪的罪名,因此,它的修改需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打击消防违法犯罪的需要去修订完善。本文正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述,主要内容是我国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法演变,以及域外临近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章: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分别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来分析。重点分析了客观方面,包括消防管理的相关法规,消防监督机构的范围,通知的多种形式,采取改正措施的界定,拒绝执行的法律认定,后果的界定、因果关系的认定等。笔者将本罪的犯罪构成抽丝剥茧,一步一步的将各个组成部分呈现出来,以便更好地为本罪的立法缺陷的分析和立法建议的提出作铺垫。第三章: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司法认定。笔者通过我国近几年发生的三起重大火灾事故案例,分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本罪与失火罪、放火罪,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界限,有针对性的比较分析,从而分清界限,为理论提供实践参考,加深对本罪的理解和运用。第四章: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走向。笔者分别对该罪的司法现状、立法缺陷、立法完善进行分析。建议删除“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前置条件,是为了社会单位能更好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建议扩大该罪的主体范围,合理设置犯罪情节标准以及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