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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司法界一直备受超期羁押、非法羁押问题的困扰,由此引发了笔者对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关注。未决羁押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较为严重的侵害。因此,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对审前羁押的适用进行了严格的法律控制,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对中国与西方国家未决羁押制度的比较,对中国现行的未决羁押制度进行了反思,提出了实践中存在的羁押措施缺乏准确定位、羁押权的行使缺乏司法审查机制、羁押期限弹性过大、羁押场所不中立、被羁押人权利保障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提出了设想。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审前期羁押的一些基础理论加以介绍,这一部分先较为详细地阐述了审前羁押在各国的不同含义,并比较与我国拘留、逮捕的差异:其次对审前羁押的功能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介绍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内容,对国内外审前羁押制度的内容进行比较考量,分别列出未决羁押制度中主要的羁押主体,羁押期限以及羁押场所,以期从“时间,地点,人物”的思路来全面考量未决羁押制度。第三个部分着笔于现状的和原因分析,从未决羁押的从属性质,超期羁押以及未决羁押场所不中立几个方面深入,并对产生这些现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主要集中在法律思想的影响,立法缺位以及权力结构的异化几个原因面。在对现状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构建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几点设想。包括构建司法审查制度,规范羁押的期限及延长,完善未决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以及加强羁押场所的管理四个方面。这其中,笔者用大量的笔墨论述了目前为我国司法实践关注较少的未决羁押场所,从羁押场所的设置出发看其与未决羁押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关联,并提出了将现在的未决羁押场所即看守所从公安机关的控制下剥离出来,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以改变目前存在的“原告羁押被告”的情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另外,在构建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时候,笔者更多的立足于我国的司法现实,提出了由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的羁押决定,由法院审查检察院的羁押决定,同时将羁押的延长权统一归法院行使,并细化了相关的审查程序。这样相互嵌套,环环相扣的模式,既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我国宪法中的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的规定,也更符合中国的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意义也更为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