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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的保证制度诞生、发展于英美法系,是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赋予投保人的义务之一,它要求投保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特定情况的存在。保险中的保证(warranty)最早起源于18世纪英国海上保险实践,后来法官在判例中确认了保证制度,尤其是Mansfield大法官在一系列关于保证的判例中的阐述确立了极具形式主义的保证制度。经过在保险市场中的长期发展,保证制度逐渐完善,在保证制度的原产国——英国,其《1906年海上保险法》用九个条款规定了有关保证的定义、种类、内容和法律后果等事项,确立了该制度在海上保险领域的重要地位。保证制度在保险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本文分四个部分讨论了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以及我国保证制度的完善,运用法理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从保证制度的内涵、理论基础以及与其他制度的比较入手,结合保证制度的产生发展历史、基本内容,针对我国保险领域保证制度的现状,对完善我国保险保证制度提出建议。第一部分是保险保证制度概述,是文章的基础,阐述了保险保证的内涵、理论基础,并分析了保证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区别。保证制度原产于英国,因此本文从英美法系中探究其涵义,通过与英美合同法中的保证做比较,结合《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定义,并综合多位学者的观点,对保证的涵义进行界定。通过分析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要求,得出保证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最大诚信原则。保证制度以其严格的履行原则以及严厉的法律后果而与其他制度相区别,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保证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我国保险保证制度的现状。我国法律体系中只有《海商法》简单的提及了保证制度,其他法律没有任何明文的规定,这就造成了保险保证在制度层面上的缺失,引发了实务中的一系列问题,比如保险欺诈。实务中,我国保险领域对保证制度还是有需求的,特别是海上保险领域,一些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都有保证条款。第三部分是保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保证制度在保险市场中经过长期的发展,在判例中不断得到确认,并于1906年进入英国《海上保险法》。保证制度诞生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形成了严格的履行原则和严厉的法律后果,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以及保证制度的扩展,其严厉性越来越不合理,控制风险的初衷逐渐变成保险人拒绝赔付的理由,于是,保证制度开始受到限制,其法律后果也趋于软化。现在的保证制度更加注重实质性而不仅仅是形式,包括对保证的违反、法律后果等都强调重要性以及损失等因素。这些内容都是我国引进保证制度时可以借鉴的。第四部分是我国保险保证制度的完善。该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完善保证制度的必要性,然后从保证的概念、认定、法律后果、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以及豁免条款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保证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