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是一项规范刑事证据收集程序的诉讼制度,具体是指在侦查阶段对物证、书证等重要证据的搜集过程中,应当有侦查人员以外的人在场,对相关侦查活动的客观性、合法性进行监督的一项制度,此制度肩负侦查监督、权利保护以及证据固定等多重功能。但我国法律却没有从见证人资格、具体见证程序等方面对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并且侦査机关考虑到案件侦破的效率以及侦查活动的秘密性,在侦查活动中往往会不邀请见证人来对特定侦查活动进行见证,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见证人制度的功能不能有效发挥。因此,探讨我国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的构建,对监督我国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效意义重大。本文第一部分从理论上对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作出界定,并根据见证人制度的特点,分析设立见证人制度具有侦查监督、权利保障以及证据固定三方面的功能。第二部分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入手,具体分析了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在主体规定不明、见证程序不规范以及违反制度的法律后果不统一等三个方面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则是通过对俄罗斯、德国、法国等国家对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同,分析出在域外的刑事侦查活动中,见证模式的选择是与本国的诉讼传统以及诉讼构造相适应、对见证人制度应有规范的程序规定并且在违反见证人制度后会伴随相应的法律后果。第四部分在借鉴域外成功经验以及结合我国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构建上作出论述,首先是根据我国的诉讼构造明确我国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的模式选择;其次就是在明确采用模式后在具体的制度完善上提出建议,我国可以从明确见证人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合理设置见证程序、统一违反见证人制度的法律后果、设置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以期该制度在我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能切实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