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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全国的深入推进,我国社会逐步的沿着科学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自古以来,发展变化就意味着事物的更新换代。当然就不可避免地要对一些不合时宜的制度进行变革,对于一些发展之中的符合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需要的制度,则要进一步将其升格到法律层面,使其运用名正而言顺,以符合法治精神。而文中所研究的对象——党内巡视工作制度,就是这么一种需要深入探讨并将其升格到法制化层面的问题。 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巡视制度自然不陌生,当今世界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也有着较好的发展。而其实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汉代,巡视制度通过律令等形式来实现,已经非常的完善。按照当下的表达,即为巡视工作的法律规范化,这对于党内巡视制度的研究和发展,不得不说是一笔极为重要的财富。当然,这笔财富落实到当前的实践中,就是要从法制化的角度来推动巡视工作制度的完善。这也是本文写作的最主要目的。 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着重介绍了文章的写作背景和巡视制度在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现状;第二部分是对于汉代巡视制度的一般问题进行阐述;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对于汉代巡视制度和党内巡视制度在设计理念、组成类型、巡视范围、官员选任、巡视工作的运行程序及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比较,找出两者间的异同点,为第五部分的写作进行深入的铺垫;第五部分则从历史到现实,着力于巡视工作的法制化方面的一些措施和优化和今后开展工作的建议。 文章中采取的是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汉代巡视制度与党内巡视制度的比较分析,结合巡视制度的一般理论,对法治环境的构建、巡视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得出较为理性的认识。由此,结合我国的法治发展现状和未来规划目标,对我国的巡视制度建设提出借鉴性意见。并且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参考我国汉代的实用主义,对我国在巡视制度或监察制度建设规范方面提供方向性建议。注重发挥外部监督力量的作用,重新定位巡视制度,最大程度实现巡视工作制度朝着更加有利于法治中国的建设的方向发展,使其成为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