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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作为全球战略性基础资源,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水资源形势更是非常严峻,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低下,浪费污染严重,加重了我国的水资源危机。取水许可管理作为合理配置水资源的基本手段,也开始受到国家的重视。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对水资源的宏观管理、生态安全的保障以及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
2006年4月15日实施的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我国取水许可作了详细规定,本文以此为前提,从取水许可管理体制和取水许可管理运行两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其间,引用借鉴托克维尔中央集权长于保守,而短于创新的观点、古德诺行政适度集权化的观点和怀特责权一致原则的观点,从政府行政权的分权与集权角度,对我国取水许可管理体制进行理论分析。
关于我国取水许可管理体制方面,此条例作了具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辅助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水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在这一方面,本文从取水许可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各级管理机构的权限设定两个角度,并结合上述理论依据进行了分析评价。
关于我国取水许可管理体制运行方面,根据取水许可申请的过程,取水许可管理可分为三大环节: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取水许可的审查与决定、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本文结合理论依据,对三大环节分别作了分析评价。在对以上两方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取水许可管理体制基本上是符合我国水资源管理现状的,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也有它欠缺的一方面,比如灵活性。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必须及时查漏补缺,逐步对我国的取水许可管理体制进行完善,不能墨守成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