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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唯一”还是“方式多元”,成为纠纷解决方式讨论中针锋相对的两派意见。本文直面这场论争,以全国性样本的调查数据为依据,着眼于较多保留中国传统社会特征但又不断受到现代化浪潮侵袭的乡土社会,选取在农村生活中较为常见、当事人地位较为平等的民事纠纷,观察农民陈述中的近三十年来民事纠纷状况和解决方式选择的意愿。研究发现,无论是实际生活中的行为选择还是虚拟情景中的主观意愿,主张司法途径重要甚至应是解决纠纷唯一方法的主张几乎没有多少民众基础,多元化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得到我国农村群众的广泛青睐,是适应我国现实国情和民众需求的纠纷解决途径。
本文用“数据说话”的方式,通过实证调查和数据分析,回应了两派纠纷解决方式的意见之争,证明“司法唯一”论在我国乡土社会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不适宜性。我国农村居民对于包括诉讼在内的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存在广泛的现实需求,应顺应这一需求大力提倡建立在法制规范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发现,一方面,以村民自治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代表的新型调解方式日益得到发展,在调查中选择“找村领导调解”和“找人民调解员调解”解决办法的农村居民已占据了相当的比例,这些新型调解的运用既能锻炼民众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公民能力,推动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又因其与正式法律制度的接近性而有利于“规则之治”在我国的发展,应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培育;另一方面,我们也承认目前乡土社会中存在的一些调解和谈判手段保留着人治社会的特征,如以大欺小、程序混乱甚至无程序、道德说教方式具有强制性等等,所以,在提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还应注重对传统方式的“创造性转化”改造,用立法明确规定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施行程序,实现与现有法律规定的互相补充和良性互动,维护正式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最后屏障的重要地位,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和法律宣传,建立一个以调解和其他非诉讼方式为底角,以国家诉讼为顶端的满足社会多样性需求的动态调整体系。只有朝着这个方向努力才能建立起既符合法治社会发展之义、又符合我国民间社会现实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