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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学为了实现其对学生的管理,通过制定的校内规定来实现对学生的管理是大学非常普遍的手段。学生在学校的诉讼中,也往往是针对校内规定提出不同意见。在这些诉讼中,学校认为体现其学术自治的是校内规定,学生认为伤害其权利的也是校内规定。何小强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有很强的标志效用,也出现很多争议。 本文以何小强案入手解决的是校内规定在司法审查中如何被适用的问题。主要的研究方法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建立从法条——个案的审查范式,提炼一般规则。本文从何小强案问题的切入,通过介绍原被告争议提炼出了应解决的问题。《实施细则》可否创制性的为相对人设定超出上位法的要件?《学位条例》中的授予学位要件为“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英语水平能否归结进此种要件的内涵?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性质、作用是什么?能否用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较好地检验学生英文水平是否达标?回答的角度是对被告华中科技大学的校内规定《实施细则》的法律适用。然后交代了本文的理论框架。引入了公务法人理论下的特别权力关系,通过分析得出华中科技大学与武昌分校俱为本案适格被告的结论,同时得出校内规定可以在上位法用语的内涵范畴内设定新的义务。同时划定了学术自治和司法审查的第一条边界。学术自治理论是大学制定校内规定的支撑,于是学校可以通过对法条的理解,得出抽象化的概念标准。接着,对案例做规范性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1)校内规定可以在上位法用语的内涵范畴内设定新的义务。对此的司法审查应在法律体系层级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标准是从立法目的和授权内容的角度判定。(2)学校通过理解上位法,把抽象出的概念标准(英语水平)划入法定学术水平之内,属于学术自治的权力,对此司法审查的标准应是不能证否则认定。(3)对于学校以何种手段标准(四级考试)来考查此抽象出的概念标准(英语水平),应受到司法审查的公允性价值检验:合目的性,客观公正性,程序正当性。最后对一般规则进行检验,通过对案例库的筛选,比较,发现何小强案的指引作用并不明显。对此种情况本文最后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了解决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