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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证据制度而言,两汉时期已经形成了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确立与发展时期。从证据种类看,中国古代司法中所运用的证据种类在汉代都已经出现。在汉代,言词证据、书证与物证都已得到运用,证据种类是比较繁多的,本文只能以史料中所见运用较多的进行分析。从证据收集看,汉代司法官吏主要从审讯、刑讯和侦查三个环节获取。在审讯中,法吏会运用类推、反复诘问等方法来收集一些证据;刑讯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二者都是收集证据的途径;在侦查阶段收集证据的方式有公开的侦查,也有秘密。从证据审查看,两汉司法官吏们既继承了前代的先进经验,也进行了创造性的发展,同时探索出了一些防治伪证的方法。证据辨析方面,两汉司法实践中对证据效力的判定主要依据具体案情进行,总体来看言词证据的效力不如物证与书证效力。汉代是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形成与发展的重要阶段。汉代形成了一些证据运用的基本原则,如有罪推定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等等,为后世证据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汉代证据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法定证据不足、证据的客观性、重视口供、刑民证据制度差异化等方面。了解并研究汉代证据制度,对于把握中国古代社会证据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脉络是有帮助的,也有益于破解当前证据制度中一些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