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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结构性融资创新,最早兴起于美国。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逐渐完善和相关法规的颁布,资产证券化也越来越受到融资方与投资者的青睐。虽然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与政策,但由于整体金融体制不完善,对资产证券化这项产生于外国的制度,特别是其中的破产隔离制度,仍存在很多理论和实践操作问题。本文正是基于这些问题,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特别是破产隔离制度进行整理和分析,以期更加深入地认识破产隔离制度并进行一定的完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结语。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正文部分主要分五章,分别为问题引入、资产证券化概述、破产隔离标准、我国资产证券化制度构建及结语。第一章作为问题引入,笔者选取了2014年海印股份资产证券化案例,海印股份此次是以14家商业物业作为还款担保,结合信托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模式,虽然从交易结构上看似是资产证券化,但通过分析计划说明书,笔者认为海印股份的案例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更像是传统的银行借贷。笔者将在下文进行详细分析。第二章是资产证券化概述。资产证券化经历从传统型证券化到合成型证券化的发展,同时逐渐分化为表外模式(又称为“美国模式”)与表内模式(又称为“欧洲模式”)这两大类,本文主要以“美国模式”即表外模式为前提展开论述。其次是对资产证券化定义的简介,主要列举了国外加德纳(Gardener)、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及国内彭冰、洪艳蓉等观点。虽然各位学者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侧重点各不相同,但均认为资产是证券化的核心,资产证券化所有架构均围绕资产展开。最后,主要通过图表的方式,分析了传统型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第三章笔者采用破产隔离的广义概念,将其分为两大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即真实出售,第二部分是SPV自身的破产隔离。在第一部分中,笔者首先介绍了美国司法实践以及会计标准对真实出售的规定。然后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分析了我国目前有关真实出售的标准。第二部分是SPV自身的破产隔离,笔者首先概述了英美法系关于SPC和SPT的破产隔离标准,其次对我国SPV破产隔离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我国SPV的主要形式为信托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部分,笔者主要结合《信托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规定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合同法》、《物权法》、《破产法》等规定,与自身的思考,发现信托制度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冲突。专项资管计划部分,主要是针对2014年末颁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从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和管理人的破产隔离进行分析,并针对该规范性文件本身的效力做一定分析。第四章笔者主要对我国的破产隔离制度构建提出了自己一些想法,我国破产隔离主要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委托人处的隔离,二是SPV的构建。其中有部分内容已在第三章做了分析。笔者主要从这两方面结合我国现有的一些案例,如海印股份资产证券化和苏宁资产证券化,探究我国破产隔离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给出自己的看法。第五章结语,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相对高级的金融工具,如果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健全的金融体系,就很难有长足的发展。我国目前立法不完善、参与主体诚信水平不高、能力不强,使得资产证券化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加之政府对金融工具的管控,其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