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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是金融科技的代表,也是利用人工智能“创新金融服务”的体现,它改变了以往的投资模式,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投资途径。但其智能化的业务模式也对现有的法律规制体系提出了挑战,由于我国当前智能投顾相关制度的缺乏,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妥善保护。智能投顾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算法科技以及智能投资组合三大应用原理,先收集投资者的资产状况、风险偏好等信息,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数字化重构,最后由系统内置的智能化投资模型和算法程序进行推导运算,为投资者提供最优的个性化投资建议及资产管理服务。由于投资门槛低、服务费用支出少、操作便捷等特点,智能投顾一经推出就受到市场的广泛青睐,我国智能投顾目前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但发展前景不可小觑。但是,投资者在使用智能投顾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信息安全风险。智能投顾提供服务的前提是对投资者信息的收集,但是相关平台往往无法保证对信息的妥善保护,信息泄露、不法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次,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的风险。智能投顾业务模式下,人工智能取代自然人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但当前人工智能尚无法取得法律主体地位,若智能投顾造成了投资者损失自然也无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本由人承担的责任此时面临无从转移的难题。用以约束传统投资顾问,使其保证以投资者利益最佳为行动标准的信义义务是否适用于智能投顾也无明确规定。最后,智能化交易本身也存在风险,主要体现为画像拟制缺陷、算法系统性故障以及算法歧视和格式合同下投资者利益受损。面对智能投顾这一新兴金融科技,国内外都在积极探索其应用风险的规制路径。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英国以及澳大利亚的智能投顾产业发展较快,也都具备了相对完善的智能投顾风险规制体系。美国通过解释其原有法律,将智能投顾纳入法律规制之下,并通过明确监管重点、多层次的投资者教育对智能投顾的应用风险进行规制。英国则是通过监管沙箱制度,实现创新与监管的平衡,既促进智能投顾的发展也实现了对风险的防控。澳大利亚则是建立了一整套智能投顾的相关政策,以相对完善的制度对风险进行规制。就我国而言,在法律规制层面体现出多部法律、法规协同规制的现状,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对比中外制度的差异,对我国当前在智能投顾法律规制上的不足进行反思总结,进而寻求完善方式。我国智能投顾的起步较晚,可以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之上借鉴域外经验,探讨完善智能投顾应用风险法律规制的路径。总的来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制定智能投顾的专门法律规范,保障智能投顾合法经营并明确智能投顾的准入门槛;第二,落实现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并积极立法,以多方协力妥善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第三,明确智能投顾的责任主体为平台运营者、程序设计者,并落实信义义务的适用;第四,扩展信息披露的范围,要求智能投顾运营者进行算法披露和利益冲突披露;第五,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完善损害赔偿机制;第六,创新监管理念及方式,以监管创新约束金融创新,保障智能投顾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