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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鉴者镜也。”史料是研究历史的基础和原料,其具体的运用可以探索一个城市乃至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前人曾留给我们很多宝贵的经验,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将这些前人实践过的历史经验赋予其新的内容,在新时期解决新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将其继承并发扬光大。
陕甘宁边区是在原陕甘革命根据地基础上形成的,在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和中国现代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历史地位。在其存在的13年中,是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并存的时代,为了能保证陕甘宁边区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实施,陕甘宁边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积极地开展起法制建设。从具有根本法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与颁布到刑法、民法和司法等法律部门的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体系,为革命的最后胜利乃至新中国的法律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纵观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人权、选举与廉政这三方面的法制建设可以说是边区法制建设总体框架中的三大亮点。因为在人权方面建立起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最大范围的保障了人们的生存权、政治权、经济社会与文化教育等权利;在选举方面建立起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为选举的成功实践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在廉政方面建立起的完善的廉政法律机制成为同贪污腐败和特权现象作斗争的最有效武器。
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的这三大亮点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它们对于我国当今正在进行的法制建设仍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针对当今我国的人权立法现状,需要借鉴边区人权立法的模式,即“集中式”立法模式,从而可以有效的推动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其次,现有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不能保障选举的顺利实施使农村自治逐步走向了困境。回顾历史,边区在选举时因其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保证了民主选举的实现。这个历史经验启示我们只有制定并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才可能更好地推动农村自治。最后,虽然我们现在反腐败斗争与陕甘宁边区反腐败斗争的背景、条件、环境、基础等不尽相同,但是这两次反腐败斗争的实质、斗争的必要性、急迫性和切实性似乎并无两样。所以,我们同样应该建立起专门的廉政法律机制,以更好地推进廉政法治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