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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6年正式引入股权激励这一先进的治理制度。相较于国外的广泛应用,该项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推行进展还比较缓慢。从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实施以来,研究股权激励效应的学者越来越多,相关的研究成果也是琳琅满目。然而,我国的宏观与微观环境与西方国家有很大区别,虽然大部分学者对于股权激励在我国市场条件下的实施效果是给予肯定的,但对于股权激励究竟是如何通过内在机制影响企业绩效的,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所以随着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不仅仅局限于研究股权激励是否会对企业绩效产生影响,而是更加关注股权激励是如何通过深层的传导机制和作用原理来影响企业绩效。文本将股权激励、代理成本与企业绩效纳入了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并根据Zhao etal.(2010)提出的中介效应检验程序构建了“股权激励一代理成本一企业绩效”的中介效应模型,以2007-2016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了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和两类代理成本的影响,以及两类代理成本在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关系中所起的中介作用。另外,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采取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以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为主,不同的股权激励模式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效果可能会有所不同,而现有的很多研究将所有的股权激励模式视为同质的,鉴于此本文考虑了不同激励模式由于作用机理的不同,实证研究了两种激励方式的激励效果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以期为上市公司更好的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提供思路。研究结果表明:(1)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具有显著的提升作用;(2)不同的股权激励模式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效果有所不同,就本文所得出的结论来看,实施股票激励要比实施期权激励效果更好。(3)股权激励能显著地降低第一类代理成本,但对第二类代理成本的影响效果并不显著。(4)通过bootstrap法对构建的中介效应模型进行检验,得出第一类代理成本和第二类代理成本在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之间均起着部分中介作用,即股权激励是通过抑制两类代理成本的作用路径间接地对企业绩效产生提升效应,但是第二类代理成本的中介效应接近于边缘中介效应,不如第一类代理成本的中介效应显著。由以往研究和实践可知,正确实施股权激励确实能促进企业绩效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因此股权激励是值得推广的。然而,当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完善,相关的税收制度还不够健全,对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产生障碍。虽然本文研究结果是股权激励对第二类代理成本的影响不大,但这并不能说明股权激励在治理第二类代理问题使没有意义。自股权激励实施以来,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中在实施股权激励时更倾向于选取股票期权激励模式,而对于大型企业来说,股票激励方式效果要好于期权激励,所以政府应该引导企业多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此外,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同时还要以其他公司治理机制作为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