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立法表达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sdfghj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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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始于古希腊的公共利益一词从古至今被无数先哲分析探讨,但至今仍无定论,以致在西方法学界将其视为“不确定概念”。我国从建国之初即在宪法中明确使用了公共利益一词,但近六十年的理论探讨也无法对其做出准确的界定,在经历了屡次陷入对公共利益概念进行抽象性定义的巨大争论之后,更多地的学者将讨论的视野转向了公共利益的立法技术以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程序设计等具体问题之上。  本文通过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文本研究等方法将公共利益的立法表达问题分为了三个部分进行了研究和论证:  文章在第一部分通过对公共利益历史变迁的回溯,展现了公共利益概念的多样性和抽象性,并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公共利益立法的整理,介绍了公共利益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立法表达的不同之处,还着重对我国目现行立法中公共利益条款进行了梳理分类。  文章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立法中公共利益立法表达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并着眼于相近词汇的使用、公共利益条款具体化的规定和界定主体的规定三个具体问题上。在公共利益及相近词汇使用的问题上,我国现行立法面临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群众利益等众多相近词汇无序混用的情况;在公共利益具体化的问题上面临一般概括性规定过多,具体化规定不够的情况;而在界定主体上则存在界定主体规定混乱的情况。  文章第三部分在第一部分对现行公共利益条款分类的基础之上对第二部分面临的三个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建议在对公共利益及相近词汇的使用上应明晰公共利益一词的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可使用集体利益、群众利益和人民利益做替代,只在涉外的法条中才限定使用国家利益一词。而公共利益条款的具体化和界定主体的规定上应该根据公共利益条款的不同性质及类别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在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中应采取严格具体化方式和立法机关作为界定主体,避免出现因一刀切的情况使公共利益条款陷入空泛或缺乏具体操作性而难以达到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的尴尬境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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