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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可谓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起源于一国对海外国民利益的保护。外交保护作为一项国际习惯法早已被国际社会所接受,经典的巴塞罗那公司案对公司外交保护进行了深入讨论。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各国之间的投资日益频繁,我国的海外投资每年都稳步增长。国家之间为了调整其经济投资行为,相互签订了一系列的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特别是《华盛顿公约》、《汉城公约》、WTO系列协定所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保护国际投资方面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外交保护作为最后的争端解决方式,其地位仍然值得关注和研究。 外交保护在1996年国际法委员第48届会议被正式确定为适合编纂和逐渐发展的三个专题之一,经过十年的努力,国际法委员会终于在2006年二读通过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在2007年的迪亚洛案中,国际法院又对公司的外交保护进行了细致分析。 公司外交保护作为外交保护中的一种,同对自然人的外交保护有着相同之处,例如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当然也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例如国籍的判定。另外,在公司外交保护中,对股东进行外交保护在国际法学界一直备受争议,不同的国家也表示了不同的态度。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公司外交保护的研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