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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国家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减少犯罪侵害的后果,及时救助、保护公民和保护公共利益,都必须假定警察使用终极强制手段的权力--这就是致命伤害的紧急处置和紧急防卫。这一权力在我国由法律有条件地赋予:即以《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为依据。不经刑事正当程序使用武力是一项警察特权,但它是刑事司法中极其例外的行为。它的合理性仅仅在于它的例外性,如果超越这个尺度,则否定了刑事正当程序的必要,从而根本否定了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不幸的是,我国警察机关和政府正处于普遍的“当场击毙”和“正义制裁”的兴奋中,公民舆论则被政府引导到“安良除暴”的理性迷失状态中,在理论上虽然学术批评不绝,但是正面解析这一现象并给予高度学术概括的情形还没有出现。 本文以“街头正义”来指谓这一分析对象,意图划出一个明晰的学术题材领域,尝试消除刑事正当程序与“街头正义”的冲突,从理论上论证警察终极强制手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条件。
为此,本文对这种行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从警察行使“街头正义”的动因出发,将其分为三类,并通过这种划分,详细解释了“街头正义”的概念与特征。“街头正义”反映出的严重问题是,在不必要的情况下,非正当程序替代正当程序的冲动十分普遍,各地公安部门流行着“要敢于开枪”、“××××,当场击毙”的错误司法观念,宣传上的“街头正义”几乎是没有克制意思的。本文也充分意识到,“街头正义”极容易为司法谋杀所利用,成为“警察黑幕”中的私利工具,甚至成为警察行为黑社会化的谋杀利器(在我国已经有了典型案件)。“街头正义”还在理性上极大地误导了公民社会的法治意识,它造成了社会轻漠正当司法程序的严重误解。在实践中,警察使用终极强制手段的程序和审查标准都是模糊的,近年来诸多事件引起的争议几乎没有标准答案,更无从谈论安定社会、说服公民、树立警察公信力的调查程序和公开披露程序,执法警察和被伤害者都处在极不稳定的规则风险之中,而舆论可以把正当行为误解为违法(乃至犯罪),也可能把过度暴力或者谋杀误解为正义制裁,这种双刃剑似的规则危险已经到了难以容忍的地步,因此本文也十分在意讨论如何确定稳定的处事规则。
本文建议在对警察执法中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审查时引入听证程序,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并构建了一套听证的规则,希望能对实践中该类事件的处理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