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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新型多发犯罪。作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由于与合同欺诈行为存在大量不易区分之处,与其他欺诈性犯罪存在相互交叉,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分歧与困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有鉴于此,笔者试通过对合同诈骗罪的分析与探讨,以便更准确地把握其犯罪构成,更清楚地划清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对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本文拟设四个部分。引言简短地导出合同诈骗罪的严重性和案件认定上的复杂性。第一部分主要对合同诈骗罪的设立,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合同的含义作出界定,以此建立探讨的基础。第二部分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其中主要阐述了其犯罪客观方面中危害行为的多种表现形式。在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故意是仅指直接故意,还是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在理论上存在分歧。本文认为合同诈骗罪的故意形式只包括直接故意。第三部分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作了探讨,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考虑的诸多因素进行了论述,认为应当尽量结合客观方面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容易混淆的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问题,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界限进行了比较。在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提出确定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应当区分既遂与未遂,对于未遂犯,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定罪依据,而被害人交付的财物数额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而对于既遂犯的犯罪数额,以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作为定罪数额的观点。论述了合同诈骗罪中的连续犯、牵连犯、竞合犯问题。第四部分分析了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立法和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