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坚持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法治社会,是当前时代的主题,是构筑中国梦的重要阶段。我国经济经过30年改革开放地不懈努力,取得了被世界所认可的成就,但是,经济的快速发展也给环境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经济的发展造成环境过度消耗,致使空气、水源、土壤等被污染的现象频繁发生。环境问题不仅会抑制经济的发展,也会严重制约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我国在1989年正式发布《环境保护法》,该法引入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3年9月我国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单独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为《环境影响评价法》,使其更加法律化,《环境影响评价法》也成为环境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市场多样性的加深,更多的企业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略对环境的保护,再加上民众缺乏保护意识,致使环境日益恶化,对民众的衣、食、出行等带来诸多不便。但是,雾霾的产生渐渐地将低碳出行带入民众的生活,饮用水中有害物质含量的提高使民众逐渐开始使用无磷洗衣粉等对水质影响较小的生活用品,农作物被污染让民众学会通过垃圾分类等方式保护土壤,民众除了意识到日常生活行为能够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外,民众开始懂得对环境执法行为地监督以及对环境污染行为地举报也是保护环境的方式之一。为了受污染的环境能得到有效及时地治理,环保部门加强了对污染企业治理行为的监督以及对污染企业未按规定治理行为的处罚。为了配合环保部门的督促、监督、处罚等工作更加具有合法性,充分发挥民众参与环境事务的主观能动性,我国制定和修改了多部法律法规,其中包含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参与办法》,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新《环境保护法》增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两项内容,目的是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成为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原则之一。近几年,诸如厦门市海沧PX项目、天津“8·12”爆炸事故等环境事故的不断发生,公众的环境意识逐渐增强,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开始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认识到该制度对环境的重要性。环境影响评价有三个阶段,分别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写、审批和事后审查,其中环评审批阶段最为重要。因此,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到环评审批的审批工作。由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身具有局限性,有关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都集中在环评编写阶段,较少涉及环评审批和事后审查阶段,尤其是环评审批阶段。所以,实践过程中,无法依靠法律彻底解决环评审批中公众参与遇到的诸多问题。本文认为公众参与环评审批阶段在信息公开、参与、保障制度等三个环节存在问题。首先,信息公开阶段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审批中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公开信息的内容较少、公开的方式较为单一等。其次,参与阶段的范围具有局限性,参与阶段较多表现在对审批的环评文件和审批结果的意见反馈,缺少对审批中审批工作的监督。再次,审批中公众参与的主体局限于建设项目所在地周围区域的个人、集体,参与主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使其在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过程中不能较为全面地反映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是否侵害公众的环境权益。最后,由于环评审批中公众参与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当公民的环境权在环评审批过程中受到侵害时,相关部门往往不能较快地处理公民反馈的违法侵权行为,导致公民的环境权得不到及时有效地保障。本文以近几年较为典型的若干环境事故为出发点,通过对引发环境事故原因的分析得出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存虚假编造问题的同时,还伴随着审批工作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现象。而该现象的频繁发生是因为环评审批中公众参与在信息公开、参与、保障制度等方面缺少有效的法律制度。因此,本文以环评审批中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以及相关保障制度为研究方向。首先,通过明确环评审批信息公开的主体、扩大公开信息的范围等方式完善环评审批中信息公开制度,弥补环评审批中信息公开的缺陷,为公众参与环评审批奠定基础。然后,通过对环评审批中公众参与主体、范围等制度的完善将公众参与完全融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过程中。最后通过拓宽意见反馈渠道、完善审批监督制度、制定审批违法处罚机制等办法,从“正反”两方面保障公民的环境权。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环评审批中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问题,从八个层面研究解决该问题的方法,找到一条全新的完善环评审批中公众参与机制的路劲。环评审批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是将公众参与环评审批更制度化、规范化,目的是把公众参与变为环评审批的固定环节,这样不仅公众可以更合理合法地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环评审批部门也可以在审批环节主动组织公众参与,避免由于公众缺乏主动性,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绕过公众参与阶段,同时,也可对建设法治社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