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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我国刑法将其规定在财产犯罪一类中。从我国刑法条文对抢劫罪的规定来看,我国抢劫罪可以分为三个条文,刑法第263条、269条和第267条第2款。刑法理论上将第269条称为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在我国刑法立法规定中是比较特殊的一个条文,其特殊性在于转化型抢劫罪是由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转化而来。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在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时出现困难,究竟是以典型抢劫罪的标准作为讨论转化型抢劫罪一切问题的依据,还是转化型抢劫罪应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在认定某些问题时与典型抢劫罪相区分,其是否应有自己独立的犯罪认定标准?在本文中,笔者试图通过相关理论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证。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在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上与典型抢劫罪有相似性,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也相当,因此刑法基于这种相似性将其认定为抢劫罪,在定罪和量刑上适用典型抢劫罪的相关规定。但是,毋庸置疑,转化型抢劫罪有其特殊性,这也就决定了在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时不能一概以典型抢劫罪为依据,应遵循特殊的标准,充分考虑到转化型抢劫罪的具体犯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具有复杂性,牵涉到共同犯罪问题、实行行为问题,犯罪的既未遂问题等,这些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关乎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犯罪成立与否、刑罚轻重。因此,虽然转化型抢劫罪的问题不止这几个方面,但是在本文中笔者仅针对转化型抢劫罪最重要的问题进行探讨。本文试图通过转化型抢劫罪实行行为认定这一线索,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全文共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抢劫罪的规定及立法基础。转化型抢劫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一个特殊规定,通说认为转化型抢劫罪属于法律拟制,对于为何刑法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笔者将从法律发展、社会发展角度简单谈谈自己的认识。我国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罪规定以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刑,这一规定涉及到转化型抢劫罪与典型抢劫罪的关联,包括相似性和差异性,在本章中,将对这两方面进行介绍。第二章,转化型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认定。实行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具有重要地位,实行行为的着手标志着行为由预备向真正对刑法保护的法益进行侵害的实质性阶段演进。在转化型抢劫罪中,实行行为的认定是转化型抢劫罪的后续若干问题研究的基础,因此有必要清楚的界定实行行为。在本章中,笔者先介绍实行行为的相关理论,进而提出应从实质角度进行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应以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开始计算,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是转化型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最后,针对最近几年刑法界提出的复行为概念,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间不存在手段和目的关系,因此转化型抢劫罪不属于复行为犯。第三章,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在本章中,通过小案例的形式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相关司法问题进行探讨,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的定性做了详尽的列举,在对案例进行分析时,考虑涉及的相关刑法理论问题,从正确适用刑法理论的角度对如何定性进行论述。第四章,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这一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问题,首先笔者对这一问题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在认定既遂问题时应以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作为认定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这里的犯罪目的不是行为人主观上的目的,而是经过修正的犯罪目的,即类型化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有主次之分,由此,以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在具体认定犯罪既遂、未遂时,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要犯罪目的、次要犯罪目的,当行为人主要犯罪目的实现时是犯罪既遂,主要犯罪目的未实现时是犯罪未遂。其次,对先前行为的何种状态可以转化为抢劫罪进行分析,认为先前行为不管是犯罪预备、中止还是未遂形态,均可转化为抢劫罪。即使行为人先前行为既遂之后仍有可能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