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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夫妻财产约定由原先的不被接受,发展到现阶段在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广泛认可。在夫妻财产的众多形式中,作为占婚姻家庭财产绝对比例的房产,在夫妻财产约定案件中较容易产生争议与纠纷。首先,关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具体规定体现在《婚姻法》的19条,对夫妻财产的约定财产范围、约定方式、以及约定效力有相关规定,但该条内容较为简单且不够明确。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制度,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对该项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均存在争议。其次,由于不动产发生物权变动具有特殊性,即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而夫妻关于不动产的财产的约定也会存在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约定房屋共同所有,但未变更登记,物权是否发生变动,立法并不明确,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争议。这就会发生《物权法》第9条与《婚姻法》第19条的法律适用问题。此外,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而《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了房屋赠与人未变更登记前,可参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财产赠与区分不一致,当事人常以“夫妻赠与”来规避“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由于对于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关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不同法官对案件的定性也存在差异,从而导致适用法律的不同,产生大量同案异判的现象。因此,本文从实证角度出发,以案例结合相关理论的方式,发现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不动产物权变动存在何种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分析产生法律适用冲突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究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路径。为了更好地研究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问题,本文搜集了约100例夫妻约定财产案件,以期能通过结合司法审判,更好地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通过对理论与具体案件的分析,笔者发现,由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模式不明确,使得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性质与效力不论在学界抑或实践中都存有争议,此外目前我国关于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关系并没有明确界限这都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动产物权变动产生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的原因。以上问题的存在致使在司法判决中,对同类案件不同法官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就使得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存在争议,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案件过程中时常出现适用法律不一,同案异判的现象。笔者通过对相关理论与案例进行结合研究,提出对解决司法审判中可能产生的问题的相关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两点:其一,笔者将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动产物权变动案件的财产约定公证情况与夫妻房产约定案件总数量进行对比,以图表的方式将各省财产约定公证情况进行对比,更直观地说明财产约定公证意识在我国并不普遍,且不同省份的夫妻财产公证情况也不尽相同,进而提出确立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制度是解决夫妻约定财产制物权变动法律适用冲突等相关问题的内在要求;其二,对于第三人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配偶的某一方进行涉及房屋的交易,而另一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而产生财产法与婚姻法上的争议时,法律偏向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学者的研究也多以保护第三人为角度,而关于如何保护夫妻房产约定中的事实物权人,法律规定与理论研究并不充分,笔者基于此在最后的司法解决路径中提出自己对于更好维护夫妻房产约定事实物权人利益的见解,以期能成为关于该问题的另一研究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