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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是国际私法领域内的重大问题,其中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问题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中国企业也加快了融入世界市场的步伐,其或直接进行海外投资,或通过国际贸易购买或输出大量商品,从而滋生了一系列棘手的跨境法律问题。中国企业从中国法院既得的涉外民商事判决能否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如何才能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对于中国企业权益的实现至关重要。一般而言,一国法院的判决并不天然具有其法域之外的效力。主权和资本流动性之间的对立关系给此类跨境法律问题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国家间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理基础主要有国际礼让说、互惠说、一事不再理说、既得权说等。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际条约、双边条约或协定、互惠关系以及各国的国内立法。目前国际社会未就国家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达成实质有效的多边国际公约,而我国与外国已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覆盖的范围亦极为有限,我国与主要贸易对手之前目前尚未有生效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因此,当我国法院判决希望在主要贸易对手国家得到执行时,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基本无法发挥实际作用,只能依赖互惠原则或者被请求国国内立法来实现。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之有效的国际公约的约束,又不存在相对统一、稳定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加以规定,在各国对互惠原则的理解不同、各国国内立法各异的情况下,我国法院的判决希望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然而即便在此背景之下,近年来依旧出现了主要发达国家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成功案例,例如:美国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金钱给付第一案——“三联平湖诉罗宾逊案”、美国承认中国域外破产程序第一案——“尖山光电案”以及德国承认中国法院判决第一案——“旭普林公司案”等。这些案例是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在德国、美国等此类欧美发达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先例,为中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德国、美国或其他国家的实现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具有一定示范意义。本文从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理论入手,结合我国法院判决在域外得以成功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就一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条件进行具体分析,比较各个国家关于管辖权标准、终局性问题、正当程序要求以及互惠原则的不同理解和要求,就我国民商事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困局进行思考并提出完善建议,提出我国应当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积极促进与其他国家形成互惠关系,应当与更多国家缔结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改变条约缺失的状态,另外还应当努力提高国际社会对我国司法环境的认知,从而使得我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更易于在域外得到承认和执行。本文第一章“民商事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概述”,从理论上介绍了一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包括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概念、国家间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法理基础(国际礼让说、互惠说、一事不再理说、既得权说等)、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等)。第二章“我国民商事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审查与困境”,结合“三联平湖诉罗宾逊案”、“旭普林公司案”、“尖山光电案”以及“集友诉陈天君案”等案例,分析和比较美国、德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在承认或认可和执行我国或内地法院民商事判决时的审查条件,在分析和比较中发现我国民商事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过程中遭遇的困难。第三章“我国民商事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发展与思考”,介绍了我国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安排上的新发展,同时从外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审查思路出发思考如何使得我国民商事判决更易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