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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提高农民个人的财产性收入,是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探索,经过20多年的发展,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逐步得到显化,但是由于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缺乏法律的保障;由于受到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影响,农民个人的权益频繁遭到侵害;土地租税费结构的不合理导致地方政府存在过度干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的现象。上述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的进程,也使得土地收益分配出现十分混乱的局面。土地收益分配是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改革的核心内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问题涉及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流转收益如何形成、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农民个人财产权益如何实现已成为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因此,完善法律法规,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构建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基于此,本文主要以改革试点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问题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发展历程,归纳和总结改革试点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实践经验,以土地产权理论为基础,从土地租税费的视角深刻剖析改革试点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力图揭示出造成土地收益分配混乱的主要成因。通过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形成的理论框架探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的关系。与此同时,从保护农民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视角出发,通过对湖北省武汉市12村523户农户的抽样调查,采用Logistic模型对农户选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方式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最后,综合上述研究结果,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及相关政策建议,为推进和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综上所述,本文围绕上述问题共展开六个方面的研究,主要由导论、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正文部分组成。导论部分主要对本文研究的背景、目的与意义及其相关研究综述进行梳理和简单评述,然后对本文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最后对本文研究框架、数据来源、研究方法、研究主要内容及本文的创新与不足进行说明。正文部分共包括六个章节,第三章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政策的演变及评析,是本文研究的起点。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制度变迁过程,本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政策进行比较详细的梳理,站在历史的角度深刻地理解和认识当前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和渊源,阐析不同阶段的制度、政策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影响,并结合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行制度、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评价。第四章对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进行分析,分析内容主要包括了对集体建设用地隐形流转产生的原因及流转行为造成的后果。在对改革试点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内容的分析中,笔者主要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客体出发,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模式进行比较详细的介绍,并对通过归纳和总结,提出改革试点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总结的成功经验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章是改革试点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部分。在改革试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收益分配关系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外部收益分配关系;二是内部收益分配关系;外部收益分配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农民集体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内部收益分配关系主要表现为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个人的收益分配关系。在改革试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过程中,虽然部分地区通过出台行政规章规范了土地收益分配的秩序,但还是存在了诸多问题。从十地租、税、费视角分析土地收益分配现状发现,地方政府延续了其在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中的土地租、税、费混乱的现象。由于地方政府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其参与土地收益分配的方式存在过度干预之嫌。其中,过度干预主要表现为对土地收益分配的干预和对农民集体收益处分的过度干预;另外,在集体内部收益分配中,由于受到集体内部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和内部收益分配监督机制的缺失等因素的影响,农民作为土地收益分配主体的权益往往会遭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为了深刻对其产生的问题深入分析,笔者结合土地产权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及公共管理理论提出了四点原因。其中外部收益分配问题产生的原因为:政府职能定位不清;内部收益分配存在的原因为土地所有权内部残缺、农民处在信息劣势的地位及集体经济组织涣散且缺乏监督。第六章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形成及收益分配关系探讨,是本文的重点。主要论述了在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背景下,流转主体是谁、流转程序如何确定、流转收益形成机理及可能的收益分配关系进行了比较深入地探讨。研究后认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应为农民集体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应为流转主体的权利行使代表,而村民委员会应主要负责引导、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在流转程序审批中,为了保障土地利用的合理性,保障国家对土地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初次流转应进行严格审批,再次流转应以盘活土地二级市场为主,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以帮助其营造良好的土地市场环境。另外,本章通过提出假设,构建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形成的理论框架,并对地方政府、农民集体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进行了探讨。研究后认为,土地产权人(农民集体、土地使用者)应凭借其所拥有的财产权利获得相应的土地收益。政府应通过土地税收的方式获取公共财产并通过税收的方式对土地增值收益进行调节。在土地自然增值分配的问题上,由于政策性因素引起的土地增值应归属于政府,而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则可以通过参考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税征收的方式获取相应的收益。第七章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分配农户意愿的研究。本章主要运用问卷调查所获得的523份农户调查数据,分析了农户选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方式的意愿,并通过建立Logistic模型对农户选择收益分配方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表明,34%的农户选择了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分配方式;66%的农户选择了持续性分红的分配方式。其农户年龄、文化程度、家庭总收入水平、集体分红稳定性对农户选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方式有负向影响;是否拥有投资性资产、村务公开评价、集体领导信任度评价和分红占收入比重对农户选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方式有正向影响;家庭人口数量、职业身份、集体土地运营及管理认知对农户选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方式无显著影响。第八章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研究,该章主要结合了第六章、第七章的研究结果提出了土地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土地收益分配的总体思路及完善土地收益合理分配的政策建议。主要观点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是一种市场化行为,只有在法律认可和提供制度保障的情况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才能顺利的推进,各权益主体的权益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土地收益分配的相对公平才能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