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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上海申达音响电子有限公司诉玖丽得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及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诉常州大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着手,相同的案件事实却得出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揭示出我国司法界对于贴牌生产中商标侵权的定性问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在此基础上展开对贴牌生产概念、特征、法律性质的阐述,分析实务界和理论界认为侵权与否的理由,并引入混淆原则及利益平衡原则阐述笔者认为贴牌生产不构成侵权的依据。最后,结合我国《商标法》中“可能导致混淆”原则的缺失和贴牌生产企业的风险防范,提出一些建议。文章分为导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导言部分,简要阐述撰写本文的目的——探讨贴牌生产是否侵犯国内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并结合我国《商标法》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健全我国有关于贴牌生产的法律制度。正文部分主要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从上海申达音响电子有限公司诉玖丽得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和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诉常州大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入手,简要介绍案件事实情况,并着重介绍了两起基本相同的案件事实案件得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及其理由。第二章,贴牌生产之法律规范与现实困境。本章主要介绍了贴牌生产的概念及法律性质。在《商标法》的基础下,介绍了我国现行法规对有关于贴牌生产活动的规范。本章最后是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一定争议的现实困境。第三章,贴牌生产中商标侵权与否的判定。主要通过混淆原则的引入及利益平衡原则两方面入手,阐述笔者认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在探寻传统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及借鉴国内外相应混淆理论的前提下,基于我国商标法上混淆原则的缺失,加以引入认定贴牌生产的产品系全部出口,由定作方负责在境外销售,并没有在中国市场上销售,不可能使中国国内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出处产生误认、混淆,因而不构成侵权。在保障商标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基础之上,避免混淆,不损害竞争的进入,平衡利益,适度地保护贴牌生产方的利益,以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及经济的繁荣。第四章,完善贴牌生产相关的法律制度。引入混淆原则进一步完善贴牌生产相关的法律制度并健全相关海关及工商执法制度。结论部分,结合正文部分的分析,认定贴牌生产不侵犯国内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鉴于商标法上混淆原则的缺失,提出尽早完善相关的商标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