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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发生在中国的三聚氰胺事件给患儿造成巨大的人身伤害,给国家造成沉重负担。为解决患儿医疗救助,乳制品行业协会牵头成立患儿医疗损害赔偿基金,基金由责任企业缴纳,委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管,保证偿付患儿年满十八周岁前的由三聚氰胺引发的疾病的医疗救助费用。解决方案存在的不足首先表现担保范围仅仅担保医疗费用,其次担保时间仅仅是患儿年满十八周岁之前。由此引发思考,患儿的民事损害能否得到全额赔偿?如果患儿年满十八周岁之后才出现相关并发症医,那么患者的医疗费用如何解决?因此,通过吸取三聚氰胺事件给与的教训以及患儿医疗损害赔偿基金的不足,本文意在呼吁经营同一种产品的行业,从而建立产品损害赔偿基金。产品损害赔偿基金突破了传统民法中个体对个体的责任,是一种集体对集体的责任,而这种集体对集体的责任体现了对消费者弱势群体的保护,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产品损害赔偿基金是一种经济法领域内的责任。本文的核心观点在于论证产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构建。该基金由行业协会倡导设立,经营者按照自愿原则加入,每年年初由经营者按照生产计划与上一年度产品平均价格乘积的0.1%标准缴纳。出现产品侵权责任事故时,缴纳基金的经营者可以先通过基金进行垫付,充分及时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然后经营者再偿付基金的垫付。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围绕产品损害赔偿基金的定义、特征、设立产品损害赔偿基金的意义展开论述。设立产品损害赔偿基金能够保证出现产品责任事故时,消费者能够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产品损害赔偿基金具有不同于民事损害赔偿金、产品责任保险、医疗损害赔偿基金的特征。产品损害赔偿体现的是经营者群体对消费者群体权益的维护,在产品责任事故出现之前设立,具有事先筹集性质。能够分散经营者风险,降低承担侵权责任带来的不良后果,增强经营者安全经营意识;能够保证消费者在侵权责任主体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灭失、或者侵权责任主体暂时不具备承担责任能力时可以获得赔偿;减轻国家负担。产品损害赔偿基金的目的在于实现经营者群体和消费者群体双赢的结果。第二部分论述设立产品损害赔偿基金的正当性。产品损害赔偿基金建立的正当性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设立产品损害赔偿基金符合生产相同产品的经营者的共同利益。按照社会连带主义观点,经营者之间是连带的,经营之间的连带性要求经营者为了维护同行业共同利益进行合作。其次建立产品损害赔偿金具有公平性,同行业经营者占据信息优势地位,因此个体的产品责任事故通过构建产品损害赔偿基金由同行业经营者共同承担,具有公平性。最后产品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符合风险分担趋势。风险分担趋势是侵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产品损害赔偿基金能够分散风险,符合当前侵权法风险分担理论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围绕产品损害赔偿基金具体的缴纳办法,国家给与税前抵扣优惠措施,缴纳后成立的产品损害赔偿基金采取的组织形式,以及基金具体的管理模式展开论述。设立产品损害赔偿基金时,基金缴纳者可以采取独立的财团法人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组织的性质。两种情形下均具有优劣,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第四部分围绕产品损害赔偿基金的运作基本原则和基金运作的监督展开论述。基金运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值增值,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为了保证基金的有效运作,需要设定有效地监督制度。行业协会、行政机关、社会均享有监督权,监督基金运作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