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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战略目标,这个目标的提出,对政府治理模式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职能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不同阶段的国家和社会需求,从社会发展的进程看,这种需求始终处于不断变动之中。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在经历过传统的统治型政府和借鉴近代西方的管理型政府的基础上,中国政府又开始探索新一轮的政府演进,即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所谓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构建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府管理方式转型的主导趋势,政府管理方式从管制型到服务型模式的转变,实际是由政府本位、官本位和计划本位体制向社会本位、民本位和市场本位体制转变,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对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意义已为学者们津津乐道。然而,就我国现阶段而言,服务型政府在实现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履行服务的职能时,在一些特殊条件下,却有可能背离其本意,出现实践中的错位,比如: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会背离公众的需求采取歧视性服务、强制性服务、缺失性服务和盲目性服务,这些问题如长期得不到解决,预示着我们的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有陷入某种困境的危险,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处理不当会造成与改革初衷适得其反的严重后果。这就需要政府认清形势,尤其是对服务型政府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实践错位要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为公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的实现。本文在第一章介绍了服务型政府产生的背景、内涵、相关界定及理论依据;第二章介绍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分析;第三章介绍了服务型政府在实践中的错位表现并在此基础上从学理的角度对产生错位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指出解决服务行政实践上的错位,必须进行理念的更新和模式上重塑;第四章提出新的对策思路,以“多元化”理念的导入及相关模式的构建为切入点,积极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以期对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有一定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