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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非合同当事人人格利益是保险合同的一大特色,被保险人的四大同意权类型——保险利益同意权、死亡保险同意权、转让和质押保险单同意权以及对投保人指定、变更受益人的同意权,均体现《保险法》对被保险人的精神关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贯彻立法精神,确立被保险人对死亡保险的撤销同意权,撤销同意权于理论上有其依据,能解决实务中的部分问题,但解释表述简单,权利自身的一些问题有待研究。被保险人的撤销同意权是文章的主体,文章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撤销同意权为首展开论述,在此基础上继续讨论其他三种同意权能否撤销?最后提出部分完善意见。 撤销同意权为被保险人人格利益提供最优保障,但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交易的合理预期也要保护。一方面,应当细化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撤销同意权和对投保人指定、变更受益人的撤销同意权。被保险人做出的撤销同意之意思表示自撤销通知到达投保人之日起生效,而被保险人的撤销通知是保险人的对抗要件。同时,未成年人的行为应与民事权利能力相适应,未成年人不完全具备行使撤销同意权的辨认能力,当被保险人未成年时,撤销同意权可否代理,应区分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当未成年人为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时,合同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后生效,且合同生效后,未成年子女的撤销同意权可由父母法定代理;但撤销同意权具有专属性,不允许意定代理。死亡保险的撤销同意权与民法上的撤销权不同,撤销同意意味着复合险中涉死部分的合同内容解除。 另一方面,意定保险利益不影响被保险人生命,合同当事人合理预期优先于被保险人的合同利益,被保险人没有撤销保险利益同意权的权利;而转让、质押保险单是投保人对自己储蓄的运用,允许同意后撤销会降低保险交易对效率的要求,所以转让、质押保险单的同意也不可事后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