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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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发生率极高的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交通肇事往往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的财产损失。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不仅导致受伤人员无法第一时间得到救治,造成更大的伤害,而且可能导致无法查明肇事事实真相,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当前刑法的惩治力度空前加强,以对此类不法行径进行严厉的打击及遏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关问题,但是理论上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尤其是对逃逸的认定、法律评价,交通肇事后找人顶替行为的定性处罚及罪数问题,仍存在激烈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亦是认定不一,损害了司法权威。有鉴于此,本文以一起交通肇事案为例,探究该类案件的认定方法和解决思路,希望能够为司法实务助力。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雷某某交通肇事案的基本情况,以及本案在处理过程中的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主要是雷某某的行为能不能被判定成交通肇事逃逸,相关法律评价和在发生交通肇事问题后找人顶替的定性和罪数问题。第二部分是对案件争议所涉及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主要阐述了逃逸的刑法含义和认定标准,认为认定逃逸应当围绕肇事者在肇事后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去考察,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好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逃逸既是定罪情节也是量刑情节,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行为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以避免进行重复评价;肇事后找人顶替,不应该看作是逃逸行为之延续,也不能当作是一种事后不能罚之行为,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是牵连犯,应当单独成立妨害作证罪,与交通肇事罪成立数罪。第三部分是对本文案例的研究分析结论。通过分析,笔者认为雷某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基本犯,找人顶替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对雷某某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第四部分是根据前述法理分析以及对本案的分析和结论,总结本案给以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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