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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上一般将广义的非犯罪化和广义的非刑罚化,统称为除罪化。即将原本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通过立法程序或司法解释将其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的法律行为。至于除罪化探讨最多的犯罪类型,乃是针对“无被害人犯罪”(crime without victim;victimless crime)。目前,严格意义上的无被害人犯罪的定义并不存在。本文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指:在当事人相互间合意前提下,即使某行为属于犯罪或偏差行为,但当事人均不会对这种行为,向司法机关投诉的行为。如果仅从刑法的观点而言,则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不会造成合法利益的损害(包括个人、社会、国家利益)或合法利益损害的危险,或者说是指没有明显法律保护的犯罪行为。本文拟依托国际上关于除罪化思想的研究成果,并从比较法角度对我国现行刑法中重刑、泛刑、缺失人权保障的部分进行检讨,并提出我国的除罪化思想。 论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除罪化问题的由来和发展历史进行详细的介绍。内容包括除罪化思想在英国的发展历史,在美国的发展历史,在欧洲的发展历史,以及对我国台湾省的影响。随后介绍关于除罪化思想主要针对的犯罪类型无被害人犯罪进行介绍,包括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及主要类型。 第二部分是从比较法角度对除罪化思想的概念和主要类型进行概括的介绍。包括立法上不除罪而只除刑的“除刑化”,立法上既除罪又除刑的“除罪化”,司法上的除罪化及事实上的除罪化。 第三部分主要对除罪化思想的理论依据进行探讨。包括刑法的价值构造观点,刑法的谦抑性思想,刑法的执行成本及执法者的能力界限问题,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刑法观念的变更等理论依据。 第四部分重点探讨由法律现代化引起的对我国现行刑法的检讨,并提出笔者本人的除罪化思想观点。通过对我国刑法发展历史的简单介绍,得出现阶段严刑峻法并不能遏制犯罪的增长,我们需要宽严相济,进一步提出依托我国现实的除罪化思想。具体包括除罪化要和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国家的社会道德发育水平、阶段相适应,和统治阶级意志相一致。 第五部分就几种具体行为的除罪化问题探讨,包括赌博罪除罪化的问题,安乐死除罪化的问题,以及通奸罪除罪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