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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权早已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规范的出现给法官自由裁量权培育了沃土,后者随前者的演变而发展,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核心的理念,极力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而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的传统,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更多的是尊重。任何试图抛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为都是徒然,它客观存在,并有必然性和合理性,它吸引了大批的专家学者的研究视线,主要是因为理论界关注法律的确定价值。(1)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抽象性,需要法官在实践中予以具体化、形象化,从而适用到个案的审理中;法律的确定性、滞后性特征,导致其与社会关系多样性、变动性相脱节,只有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对法律作出适当的解释,才能保障法律的适用性。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摒弃已不现实,并且它的存在有其价值,但是它极易膨胀的本性决定了它的危害性,只有将其规制在合理框架内才能避免被滥用,各国在此方面投入了大量成本,力求让它既不失灵活性又能被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比如,完备的法律体系、严密的法律程序、成熟的证据规制等等,我国则根据国情及现实情况,设立了案例指导制度,该制度为我国首创,没有既成的模式可以借鉴,它与西方国家的判例制度不同,案例指导制度为法官裁判提供参照案例,具体指导法官裁判案件,可以更加科学的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在统一司法标准、提高裁判的质量和效益等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是法官裁判案件的主要依据,历史文化传统、国家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形成判例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报》等系列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性案例,试图达到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规范司法裁判标准的目的,但由于效力不强,该制度最终形式大于内容,除此之外,近些年接连曝出冤假错案,让社会对相关制度的出台产生强烈呼吁,案例指导制度终于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向社会公布指导性案例,法官裁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该制度极大的推动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了充分了解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形态,根据性质对刑事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分类,并且详细分析了各类案例的社会效果,案例的选编不够科学;司法工作人员对指导性案例的认知情况以及适用情况反映出该制度的影响在不断加深,但还需进一步强化。距离案例指导制度确立不满六年,其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不足,核心问题是效力不明确,严重影响了该规制的权威性,弱化了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功能;其次是行政色彩浓厚的案例选编程序,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功力化,让案例的质量受损;另外,配套机制的不足,尤其是奖惩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效果。案例指导制度的不足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予以完善,明确它的事实拘束力,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去行政化,及时补足配套机制等等,让案例指导制度释放潜力价值,尤其是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加快司法改革的脚步,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得到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