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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能否得到清晰的界定,涉及到第三人和债权人权益的维护、公司组织内部关系的和谐有序、乃及经济秩序的平稳。在众多的公司纠纷案件的解决过程中,确定股东资格成为解决纠纷必须依赖的前置程序。自英国现代公司法肇始至今,公司法近400年的发展历史之中,无数的股东资格确认案例汗牛充栋,公司理论法学界关于股东资格及其确认的争论更是百家争鸣,在取得许多具有共识性理论原则的同时,也尚有许多区域具有模糊性,需要根据具体的司法情况进行界定,本文在前人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学习和解释分析,拥有极大的实际性。在我国,自1993年《公司法》突破按不同所有制立法到依据责任形式和资本构成立法,有限责任公司类型出现,到2005年的《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一》、《公司法解释二》、《公司法解释三》的出现,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规则从无到有、从粗到细,反映和体现着公司随着我国的发展带来的股权争议增多的现实情况和需求。十八大以来,中央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李克强总理强调要简化统一公司登记程序,这一实际将会让现实中的案例更多的出现,而相应地,股东资格确认在解决股东利益纠纷和公司案件中具有相当的意义,绝大多数公司案件的审理皆与股东资格确认有关。本文结合我国在立法和法院系统尚未形成统一的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规则体系的情况下,结合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以及一些特殊的股东情形,如隐名股东、瑕疵出资股东、冒名股东等,结合发生纠纷的实质原因,如公司管理不完备、工商登记机关失误、第三人不知情、股东间或公司间恶意串通等,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探讨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以及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要件的性质和证明方法,综合利益平衡、外观主义等原则,探析股东资格认定有效的逻辑基础与实务体系。文章将以司法实际和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争议的案例为基础,以2014新《公司法》(2013年修订)和新《公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修正)为依据,借鉴国内外专家学者先有之研究成果,采取案例分析与理论分析相结合,法理分析与辩证逻辑分析相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案例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本文论题进行剥皮式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各种情况下的确定方式。文末主要对司法实践中的瑕疵股东和隐名股东以及冒名股东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和认定方法进行了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