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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人们根据道德或者法律所享有的自由、利益或者资格等。从积极意义上说,享有一项权利意味着他人必须负有提供某种利益、服务或照顾的义务;从消极意义上说,一项权利通常意味着他人必须“保持沉默”。前者通常为社群主义者所持有,后者则通常为自由主义者所秉执。儿童权利即儿童根据道德或者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自由、利益或者资格等。从儿童权利观念演变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它与人们关于权利的观念具有同构性。教育哲学所以要关注儿童权利,是因为儿童权利不仅关涉到儿童个人的发展,而且关涉到教育的正义以及公民社会的形成。儿童享有权利无疑具有道德或者法律上的正当性。有几种重要理由否认儿童应当成为权利主体,这些理由是:儿童理性欠发达;人们对儿童关爱和照顾有加;儿童享有权利将会挑战教育威权;儿童不承担义务。这些理由都是不充分的:儿童仅凭其作为人就应当享有权利;儿童理性具有生长性特征;仁慈或者行善原则并不赋予儿童权利;儿童享有权利并不一概反对其它社会价值;儿童承担着自然的义务。儿童权利从根本上保障着儿童的自由,教育虽然可能作为一种必要的强制而出现,但是,这并不否认儿童在教育中应当享有权利,因为教育强制不是教育专制。教育专制从根本上取消、否定了儿童的权利。教育强制恰恰以承认儿童权利为前提,它基于儿童自由、承认儿童自由、尊重儿童自由。教育只有承认儿童权利,尊重儿童权利,认真对待儿童权利,才能培养出具有自主性和自律品性的人。教育中的儿童权利有着内在的逻辑体系。一些权利在逻辑上优先于其它权利,它们构成了其它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并且它们的重要性使得它们成为其它权利的根据,其它权利都由之而派生。一种权利是否属于基本权利也可以从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中得到说明。对于教育中的儿童权利来说,有些权利不但在逻辑上优先于其它权利,而且它们的保障对于教育目的来说如此之重要,以至于否定了这些权利,教育目的不可能从根本意义上得到实现。教育中的儿童基本权利是一种逻辑在先的权利,是满足儿童基本需要的权利,是从根本上保障教育目的实现的权利。教育中的儿童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儿童人格尊严免受侮辱的权利、儿童的生命权、儿童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儿童的平等权、儿童发展个性的权利和自由探索的权利等。儿童基本权利就意味着它们是一些逻辑上优先的权利。它们相对于其它权利来说具有优先性,同时它们在教育诸善中也处于优先地位。我们从积极意义上来理解儿童的受教育权,是想说儿童的这些权利不仅需要教育的尊重,同时也需要教育的实现。这样,儿童基本权利就转化为教育善。作为一种教育善的儿童基本权利因其构成其它善的基础,并对其它善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所以,儿童基本权利不仅是教育善,而且是教育的首要善。教育中的正义首先表现为教育首要善的平等分配,不仅如此,教育还要着力于实现这些首要善。这就从根本上做到了“把学生作为一个平等的人而平等地加以对待”的要求,而不仅仅是“平等对待学生”。实现了这一点,就意味着教育对于儿童做到了平等地尊重与关怀。儿童基本权利优先性有着特定的所指,我从儿童基本权利与教育目的、儿童基本权利与道德要求、儿童基本权利与教育手段等三个层次上,具体阐释和论证了儿童基本权利优先性的基本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