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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通过对土地法律制度在中国农村的实践的考察,分析了中国农村地权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出了解决问题和矛盾的思路。 一、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基本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地矛盾日益紧张的局面。均田制、租佃制等地权制度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终于走到了尽头,新的地权制度应运而生。对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的研究需要整体的历史观。在理解中国的农村土地权利问题时,既要从法律意义上来理解解放后集体所有权制度的确立特别是人民公社体制瓦解后农地权利结构所发生的变化,同时也要从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来理解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冲突。 三、中国农村地权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矛盾 1、农民集体所有权 维持集体所有权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是集体所有权正在衰落。集体所有权面临的矛盾和冲突主要是集体所有权的法律意义和政治意义混同,理论和立法未对农民集体成员权问题进行清理而加剧了实践的混乱,集体所有权主体缺乏特定性,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土地承包权的冲突集中体现于土地征收及其补偿。 2、土地承包权 土地承包权的取得、移转和消灭遵循用益物权的一般原理,这是由其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所决定的。同时,由于农地承担着本应由国家承担的农民社会保障的功能,土地经营权的取得和移转受到了制约。这种制约主要体现为土地承包权的取得和移转主要受到缺乏科学法理基础的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影响。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地权制度的两种基本形态,对其所体现的利益关系如何在立法上进行平衡,既确保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权,又要维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目前还难以形成较为可行的方案。 基层政府在土地承包权移转的作用是引导,而不可能对交易进行安排,否则可能导致以行政管理的规则代替财产权利流转的规则。国家一再重中土地承包制三十年不变,严格限制土地调整,并动用行政权和司法权保护特殊群体的承包权,但实际上基层组织和农民以自己的行动改变了立法规则。 3、农民集体建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当前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移转的并不是法律法规,而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的行为导致了法律法规的无效。总体上看,宅基地管制制度失灵。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的移转对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构成挑战。物权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的规范效果,似乎不应过于乐观。地方正在“逼”中央修订《土地管理法》。 4、土地问题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土地问题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国家土地管制制度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冲突。受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影响,国土管理体制改革未产生预期效果。 5、农村社会结构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影响 村民委员会的多面性以及基层政府的公司化是影响着农民土地权利的重要因素。这主要体现为农村基层组织超越公共职能的范围行事,直接组织或者干预农户生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与农村基层组织对土地资源的控制能力呈反向关系。通过对上述问题和矛盾的分析,试图揭示土地立法的引导功能的削弱以及可操作性的降低。 三、通过制度建设解决问题和矛盾 主张农村土地的私有化或国有化忽视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前提。农村地权问题和矛盾的解决,首先应立足于具有科学法理基础的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建设,以及以农民集体成员权为基础的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的重建。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和管制制度的强化,应寄希望于系统、科学、公正的土地法的制定。研究报告不涉及林地和草原而留待将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