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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一种常见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虽然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认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认定仍存在着一些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就抢劫罪是否应当坚持的“两个当场”标准而言,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进行了积极地肯定,但也存在不同的见解。对于入户抢劫是否需要手段行为和目的财物行为都发生在户内,是否需要满足“两个当场”,也存在质疑。在承继共犯层面,后行为人若仅参与劫取财物行为,其责任该如何判定,是需要对前行为人已实施的犯罪行为一同承担责任还是仅就劫取财物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为理清上述问题,促进抢劫罪和承继共犯责任承担问题的正确理解和适用,笔者将以一起抢劫案为蓝本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中类似问题的处理助力。文章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所涉案例的基本情况。该部分包括案由、具体案例、检察机关和辩护人间的分歧意见、针对分歧意见提出的争议焦点。在分歧意见中介绍了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对于被告人顾某户外实施暴力户内劫取财物行为的分歧和理由,即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是构成入户抢劫还是普通抢劫;以及对于被告人雍某的行为应该如何承担责任的分歧和理由,即被告人雍某应该和被告人顾某一起承担整个抢劫罪的责任还是仅承担后来劫取财物的责任。在争议焦点部分总结出,对于顾某行为的争议主要是围绕抢劫罪中“当场”的认定以及“两个当场”标准之争,对于雍某行为的争议主要是围绕承继共犯责任承担问题展开。第二部分对本文案例所涉及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上进行了分析。本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内容,其一是对入户抢劫当场的认定,其二是对承继共犯责任的认定。针对第一点,本文先对抢劫罪所要求的当场进行解读,总结出当场需要满足时空上的连续性以及前后行为的关联性;其次,对抢劫罪“两个当场”标准之争进行梳理;最后得出观点,认为对于“两个当场”的完全否定忽视了抢劫罪作为一种暴力胁迫与劫财相结合的行为对被害人人身权、财产权的紧迫危险性,认为肯定强制行为的当场性而否认劫取财物行为当场性的观点实际上是与“两个当场”观点相同,因为要肯定“当场”的可延伸性,在入户抢劫中更应该坚持“两个当场”的标准。针对第二点,本文首先对承继共犯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梳理,即后行为人成立承继的共犯需要在先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尚未结束时介入,并且二者需要有意思联络和共同或单独完成剩余犯罪的行为;其次,就承继共同正犯和帮助犯的定义进行梳理;最后,对承继共犯的责任认定进行探讨,认为在责任认定方面应赞成以肯定说为基础的折中说。第三部分为对案例的研究结论。结合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得出本案被告人顾某应为普通抢劫罪而不是入户抢劫,本案被告人雍某为抢劫罪承继的帮助犯,承担部分责任。第四部分为研究启示。通过对整个案件的分析,得出入户抢劫的当场性认定应不能随意延伸当场的范围,只有将暴力行为的发生到结束的任意一段限定在在户内才能满足入户抢劫的认定,并且入户抢劫应当满足“两个当场”的标准;在承继共犯中,应将共犯的成立和责任认定区分开来,应坚持以肯定说为基础的折中说责任认定标准。本文通过案例为切入点,以研究入户抢劫中“两个当场”标准的必要性和承继共犯的责任认定问题,希望能为理论界中关于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声音提出一个行之有效的观点。此外,理论始终为实践服务,指导实践的推进发展,希望此案例与理论相结合的分析能够为司法实践中类似的疑难问题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