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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普及到千家万户,互联网在带给人们方便快捷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催生了新型犯罪形式,网络开设赌场就是其中的一种。网络开设赌场犯罪有其特有的特性,与传统的开设赌场犯罪不同之处在于其远程操控性、隐蔽性极强,成本低、收益高、数额大,社会危害性更大等,网络开设赌场类型多样,加之我国现行刑法对开设赌场犯罪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糙,并且没有出台系统的司法解释,对于网络开设赌场犯罪与网络对局型游戏等正常经营行为的界定、网络开设赌场与赌博罪(聚众赌博)的区分等问题存在争议,导致司法实践对这类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处罚轻重等呈现出随意性。有鉴于此,本文从孙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一案的案例分析入手,通过对网络赌博与对局型网络游戏的界定、网络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的界定进行法理分析,论证该案应当如何定性并量刑。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参考文献和致谢,正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案件基本情况。分为案由、案情简介、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刑罚量刑问题;第二部分是相关法律分析部分。以孙某某、黄某某案为例,梳理该案在认定中的法理知识,探讨在新型犯罪中,网络赌博与对局型网络游戏的界定,即以娱乐为主和虚拟货币兑换的区分标准。对网络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的界定,即从犯罪构成四要件来区别个案中的具体认定,从而论证该案的罪名定性问题;第三部分是研究结论及防范建议。文章明确了案例研究的结论,认为本案从犯罪特征上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特点,本案的实质与传统开设赌场罪的本质并无不同,是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犯罪的新型形式;同时,笔者对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认定作出理论分析,不能参照或适用司法意见,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最后,针对本案在认定上出现的问题,从立法司法完善、行政监督力度的加强方面作出防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