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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之规定,在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依《公司法》第185条之规定,把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按照公司营业地域和规模之标准,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该报纸需具有影响力省级;一旦违反该项之规定,且致使债权人不能及时申报债权而受损失,该债权损失由清算组成员承担。然而,此种赔偿责任的性质如何,系何种性质之责任?又哪些清算组成员须承担赔偿责任,不具股东身份之清算组成员可否免责?于何种情况之下,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即该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如何?此外,该赔偿责任有边界范围吗,是依照债权数额全额赔偿,还是在公司清算剩余资产范围内承担有限赔偿?理论界对前述问题的认识产生了一些争论。在司法判案中,大多从个案的角度看待、处理,判法也不尽然。因而,本文认为,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之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有必要需结合具体实例,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其规律,以便为我们更好地认识该问题、解决该问题提供助益。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文本研究与实证研究并重。本文梳理了损害赔偿之债以及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的相关文献,提炼了基础理论的观点和方法,并结合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的司法案例做了实证研究,对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之规范依据予以再解释,从法教义学的角度进行必要论证。本文以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之民事责任为导向,对违反通告义务之民事责任的性质、权利义务主体、主客观要件,及范围与承担方式等四个方面进行研究。此外,算上导论和结语部分,本文在结构上共有六个部分。导论部分介绍选题背景,指出研究问题与研究目的,对前人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对本文的研究方法予以概述。本文的研究问题由违反通告义务之民事责任的性质、权利义务主体、责任的主客观要件以及责任范围与承担组成。研究目的在于对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类案件进行宏观与微观的分析,为解决该问题提供方法论与具体操作的指引。第一章研究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之民事责任的性质。本文从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之民事责任的逻辑起点受信义务出发,经分析认为,以侵权责任的视角解读该责任之性质或与我国现存法理冲突,或不符我国现行法之规定。本文由此指出,从本质而言,清算组之通告义务系由《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清算组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是债的一种表现形式,因而清算组违反该义务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责任。第二章研究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之民事责任的权利义务主体,包括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主要是债权人,但亦不排除因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之间接受有损失的公司股东。赔偿义务人为清算组成员,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清算组成员分为具股东身份和不具股东身份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较为宽松。当股东是单位时,可委派自然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理清清算组通告义务违反之民事责任的相关权利、义务主体,一方面可以鸟瞰整个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此类案件诉讼、裁判提供启示和指引。第三章研究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之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出发,指出该责任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包含违反通告义务之行为、违反通告义务之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采客观归责理论进行判定。在此类案件中采用客观归责的方法进行主观构成要件的判定是过错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第四章研究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之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承担方式。本文指出责任范围的判定以相当因果关系为基本判定方法,在清算组违反通告义务时推定相当因果关系存在,但在特殊情形下应结合举证责任和证据证明力进行综合判定,以免忽略必然无因果关系之情形。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清算组成员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我国清算组是作为一个整体处理公司清算事务的。但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根据过错之大小进行清算组成员内部的责任分配。本文结语部分对第一章到第四章的研究结论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和总结。同时,根据本文的不足,指出中止清算以及清算组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情形是有待探索、研究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