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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实施以来,股东知情权诉讼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最为活跃的诉讼类型之一,股东知情权纠纷也已成为公司内部纠纷的主要纠纷类型。近年来此类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股东与公司之间良好的信任关系被打破,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的障碍逐渐增多,这种不信任感的日益加深无疑给公司的存续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障碍。笔者将采用文献归纳法、案例研究法、文本分析法、定量分析法,整理相关文献,研究当前我国学者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的相关理论观点,总结分析域外立法现状与成果。以图、表等方式进行相关数据的直观呈现,分析数据反映出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再通过研究样本案例与国内外法律文本,发现数据背后存在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对冀中地区股东知情权制度实行的现状进行经典呈现与类型化剖析,最后再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股东知情权制度完善的一些建议。文章第一部分,主要写了文章所讨论问题的提出,列举重要的学者观点,总结域外立法现状与成果,接着写了笔者的研究与写作方法。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有针对性的论述股东知情权基本概念、特征以及立法进程。文章第三部分,选择冀中地区(1)关于股东知情权的168则案例,经过对案例的归纳整理,将筛选后的有效样本通过社会科学量化分析软件实现对于案例样本的定量分析,最终达到对复杂的统计数据进行图、表的直观呈现,进而分析其现状与成因。文章第四部分,通过对文献、样本等的阅读、分析和归纳,整理出冀中地区股东知情权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针对其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类型化的归纳分析,探究法律的真正含义和法律规定直接导致的结果。文章的第五部分,针对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冀中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股东知情权纠纷由于法律、司法解释有时过于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等原因,导致同案不同判、权利范围边界不明等情况时有发生。同时,也由于地区各院法官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出现了审判的系统性和规范性缺乏、各地方处置不一等情况。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完善与进步,应当保持当前关于法定前置要件的规范,做好不同主体类型的资格判定,明确股东“不正当目的”的界定标准。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赋予股东复制文件的权利,进一步规范行权时间及地点的相应限制,并可考虑引入独立检查人制度以更加规范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笔者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冀中地区股东知情权纠纷现存问题展开分析,以期为股东知情权在冀中地区乃至全国的发展与完善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