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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Web2.0时代的新技术,网络游戏的开放性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玩家不仅能获得娱乐,还能在其中创造化身、建造房屋,通过互动交流集结在一起,形成具备完整结构的“玩家社会”。网络游戏已经变为了一种实质上的虚拟世界。它集Web2.0时代的用户参与思想和电子游戏的强调互动为先理念于一身,将创作的自由加入互动之中,由玩家来主导虚拟世界的发展,以期最大程度上调动玩家的积极性,满足其更高层次的需要。在一些虚拟世界中,玩家创作已经占据了主要部分。数量庞大的玩家群体仿佛建造巴别塔的工匠一般,在不断垒砖砌瓦的过程中寻求着一个问题的答案:如果人类的创造力能够决定世界的极限会怎样?然而,虚拟世界的巴别塔也在摇摇欲坠,动摇这座巨塔根基的问题却与千年前建造巴别塔的奴隶们所遭遇的问题无比类似:玩家真的对其创造的虚拟物体享有权利吗?如果说这种权利自虚拟物诞生起就已经存在,那没有什么能比著作权更加贴切地描述这一权利。玩家的创作行为对应着作品的诞生,玩家的身份因此转变为作者。然而著作权的归属却不如玩家想象的那么明晰。因为他们还要面对网络游戏本身的作者——游戏开发商与运营商,他们是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网络游戏的开发者不仅有为虚拟世界制订规则的权利,还能因此将这一权利延及到玩家生成的内容上。所以,当把玩家生成内容被置于整个网络游戏的背景下去考察时,著作权归属问题就变得极其复杂。于是,问题演变成了玩家与游戏厂商之间的利益博弈。这种博弈表现在很多地方。最主要的两条,就是游戏所能允许的创作范围与玩家所能获得的权利范围。从法理上看,玩家确实能对其作品主张著作权,然而网络游戏本身作为著作权作品的特性,将会阻碍著作权法对玩家作品性质的认定。从实践上看,两种权利的界限含混不清,双方都处在一种随时都有可能矫枉过正的危险之中。目前的情况是,如果寻求著作权法的解决,就只能将玩家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附着于网络游戏的著作权框架中,将其认定为一种衍生创作,而其合法性的获得就必须因此仰仗游戏厂商的著作权许可协议,以及合理使用的抗辩事由。如果合理使用抗辩不能帮助玩家,那只有通过著作权许可,才能让玩家的作品得到有效保护。而玩家和游戏厂商订立的协议并非总是那么完备,一些协议中充满了由游戏厂商肆意决定的各类权利义务,将游戏厂商的权利无限度扩大,这俨然是一种“霸王条款”。面对游戏厂商在经济与专业上的双重优势,玩家已经完全处在天平塌下的一端,因此,玩家只能依靠自我规范,想尽办法将“玩家生成内容”这座巴别塔搬离游戏厂商的视线,才能最大程度规避风险。解决这一问题应标本兼治。一方面,继续完善现有的许可协议,借鉴已经成熟的有关用户生成内容的第三方协议来对玩家的权利进行合理的二次分配。另一方面,要让现实世界的法律突破虚拟世界的界限,直接延及虚拟世界中的玩家,才能从根本上给予玩家生成内容以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突破界限的方式就只有加入一种新的救济机制,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边界在特定情况下隐去,把虚拟世界从私人专有的领域中抽出,演变成公共领域。这样一来,用著作权法单独考察玩家作品就没有任何障碍,对虚拟世界进行有效规制的法律框架方可建立。而玩家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才能由此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