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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三去一补”的政策推动下,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困境通常有几种选择。第一种是采用破产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不但清算程序繁琐,而且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由于我国的上市审批制度严格,因此上市公司宝贵的壳资源具有巨大的作用和价值,采用破产的方式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并不是明智的做法。因此,很多上市公司都会采用第二种方式,即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作为一种企业解决财务困境,改善财务状况的方式在国外也有众多的研究,甚至比国内的研究要早一些,全面一些。同样研究认为债务重组能够作为一种解决公司财务困境的方式。很多企业通过与债权人债务重组来解决债务问题,使企业轻装上阵。那么一个企业的债权人众多,企业会选择与谁进行债务重组,这一话题的研究目前并不多。债权人分为金融类债权人和非金融类债权人,哪些企业会优先选择非金融机构?哪些企业又会优先选择非金融机构?这两种债权人为什么会同意与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金融机构债权人和非金融机构债权人在同意与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会从怎样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呢?选择与不同的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又会对企业产生什么不同的影响?文章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阐述本文背景、国内外相关文献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债务重组相关理论基础,阐述相关理论的定义,明确本文中的界定。第三部分为案例可比性分析,从债务人经营范围,债务人规模,债务重组金额等方面对比。第四部分为两个案例中达成债务重组的动因分析,分别从财务状况、投资项目等方面进行分析。第五部分为债务重组后效果的分析,从财务状况、市场反应效果等方面阐述。第六部分为结论部分。通过对亚盛集团与农垦集团债务重组和中福实业与中国农业银行债务重组两个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得出普通企业间相互债务重组更多的原因是债务人存在债务违约而债权人认为不及时要回资金会造成更多的损失。与银行进行债务重组时,银行对于债权人的分析更为谨慎且全面,会因为不看好企业未来的发展,也可能与企业达成其他的附带条件,有利于银企之前长远的合作。因此金融机构在作为债权人时更有优势,其具有更好的信息收集能力并且在债务重组中更加主动。从理论上看,本文在前面学者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债务重组中债权人选择的内容。从实践意义上看,债务重组作为众多企业解决财务困境的方式之一,企业往往有多个债权人,通过探究企业与金融机构进行债务重组和与非金融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后效果的差别,为企业在债务重组中债权人的选择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与之前的研究相比,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不同于以往债务重组从扭亏、摘帽、盈余管理等方面研究,本文从债务重组的债权人选择出发,探究不同类型债权人对债务重组效果的影响。并且在债务重组效果的分析上从财务报表和市场反应效果进行分析。